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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该如何理解?

核心提示:婚姻法解释(二)中彩礼返还作了具体规定。婚姻法解释(二)将彩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即给付彩礼的行为需要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的行为,并且给付彩礼是基于当地的一种民间习俗,一种习惯做法。返还彩礼的条件主要包括婚前给付彩礼的要以离婚为前提,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返还彩礼的条件。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

 彩礼返还的法律解释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中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一词并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以前在司法解释中也未出现。对给付“彩礼”行为的性质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争论不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给付彩礼现象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抛开给付彩礼行为的性质,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彩礼返还作了具体规定。婚姻法解释(二)将彩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即给付彩礼的行为需要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的行为,并且给付彩礼是基于当地的一种民间习俗,一种习惯做法。虽然给付彩礼行为的性质尚无定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给付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它也不同于一意义上无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但也并非是心甘情愿的主动给付。《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原则与我们以前的作法有很大的区别。实践中适用该条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决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二)(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离婚。

(3)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即给付彩礼一方应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接受彩礼的一方也同样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管接受彩礼的一方收到彩礼后将其转移给谁,都视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4)第十条规定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条件。

(5)对该条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彩礼返还引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双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二是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6)要注意区分给付彩礼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不事人不会自愿地给付对方彩礼,但如果彩礼确实是当事人自愿不附任何的条件地给付的属一般赠与。(7)适用该款注意本地区是否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否则不适用该款。

彩礼返还条件

一、返还彩礼要以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四、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五、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网友咨询:国家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

请回答下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我国,于婚约订立过程中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尤其在广大农村,更是一种习俗。由于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且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加之我国法律对彩礼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较缺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彩礼纠纷的处理没有较统一的标准,存在一些混乱现象。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编结语: 婚姻法解释(二)将彩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即给付彩礼的行为需要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的行为,并且给付彩礼是基于当地的一种民间习俗,一种习惯做法。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决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关于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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