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是彩礼钱买的,但是户不在我们任何一个人的户头上,这里离婚的话怎么判
婚姻帮律师解答:
名下没有车辆就不用算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法院不会处分。你们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返还车辆或者车辆价值的钱,根据需要吧。如果离婚只是涉及这个问题,建议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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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就按传统习俗双方约定了婚事。离婚时,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支持退还彩礼呢?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予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予处理”。二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除此之外,主张彩礼返还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例如,1.购买彩礼的原始票据、银行转账存根等材料;2.证明购买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相关证据;3.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时,通常还应当证明其基本生活水平。
小编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