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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问题的纠纷中确定主体的案例

核心提示:彩礼不仅涉及婚姻男女双方,还涉及男女双方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而法律对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又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审判务实中争议较多,有的列婚姻当事人为返还主体,有的列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为返还主体,有的列对方婚姻当事人和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为共同返还主体,做法不一。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彩礼确定主体的案例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

胥某(男)与罗某(女)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父母约定礼金为12.8万元。2013年2月22日,胥某将该礼金通过媒人交给了罗某母亲谈某,同年2月26日胥某与罗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不久,双方因琐事吵架不断,罗某回到娘家长期居住不归。2013年12月17日,胥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罗某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彩礼8万元。罗某辩称自己没有亲手收取胥某彩礼,无返还义务。

[分歧]

本案在彩礼返还主体上,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彩礼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男方付给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钱物,罗某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返还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谈某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所接受的对方彩礼全部用于女儿罗某置办嫁妆,则应当把罗某及谈某列为共同返还主体。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谁接受谁返还,本案由谈某接受对立彩礼,故谈某为返还主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为:

彩礼不仅涉及婚姻男女双方,还涉及男女双方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而法律对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又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审判务实中争议较多,有的列婚姻当事人为返还主体,有的列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为返还主体,有的列对方婚姻当事人和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为共同返还主体,做法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发生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前者应为婚约财产纠纷,后者则为离婚纠纷。笔者认为,要求返还彩礼无论是发生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还是离婚纠纷之中,均以彩礼的实际接受主体为返还主体更妥,这不仅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有助于解决在返还彩礼问题上所出现的推脱及抗辩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案件执行、避免因女方个人财产受限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

小编结语:现实生活中,彩礼返还纠纷经常出现,对于彩礼纠纷的主体确定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关于彩礼主体确定的案例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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