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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军人转业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核心提示:军人的结婚和离婚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是怎样的呢?军人的转业费可以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吗?军人的财产有哪些特殊的规定?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并不清楚,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容易产生纠纷,婚姻帮小编为您具体介绍军人离婚时哪些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多军人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幸的家庭都各有各的不幸,当爱已成往事,人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调整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人们知道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属共有财产,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但由于军人身份上的特殊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特殊费用如何确定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第18条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军人基于其职业的特殊性,除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一般财产外,也有一些特殊财产,如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退役医疗保险金、优待金、死亡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等等。对于这部分与军人身份有关的特殊财产,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归属。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军人特殊财产确定归属如下:

一、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由此可见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优待金属于义务兵家庭所有,不是军人个人财产。士官和军官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死亡抚恤金归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所有,不是军人个人财产,当然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这里的“遗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抚恤金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五、2005年11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关于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下岗补助金是人民政府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用,具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这部分费用是专门用来安排下岗职工生活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质,如果将下岗补助金或者失业救济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会影响下岗职工一方的生活,因此,无论从下岗补助金的性质,还是从财产效能上看,都不宜将下岗补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网友咨询一:

军人退伍费属于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假设某军人18岁入伍当兵,退役后获得13万元安置费,婚姻关系存存续了5年。那么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是13万*5年/(70年-18年)=1.25万元。剩余11.75万元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网友咨询二:

我丈夫与我因夫妻感情破裂,现已起诉至法院,双方已就离婚部分达成协议,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对我丈夫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如何分割争执不下,请问,这两笔费用,我有无权利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上述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网友咨询三:

您好,我们结婚六年了,去年退的伍,今年想买房子,用老婆的名字,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用我的名字属于谁的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管用谁的名字。

小编结语: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离婚时财产分割要按照军人相关的法律来分割。关于军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军人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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