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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遗嘱继承是否优先于法定继承?

核心提示:《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由此可知: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完全个人意思表示处分期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此外,遗嘱继承是否优先于法定继承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遗嘱继承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而且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被继承人是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一、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继承的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网友咨询一、遗嘱附加条件也要继承吗?

遗嘱附加条件也要继承吗?爸爸去世,立遗嘱房子给女儿,附加条件是自己爸妈有居住权。现在孙女不想让爷爷奶奶居住可以吗?孙女说:她还有其他子女呢!注:房子是爷爷奶奶给她爸爸的,她爸病逝前又立遗嘱给她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对于附条件的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所附条件,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经申请可以取消她接受财产的权利。

网友咨询二、遗嘱问题?

立遗嘱有什么条件? 我姥姥还在世,在我的妈妈家住,姥姥有一所房子想把房子留给我的妈妈,姥姥有5个儿女。 在大舅家里住了1年多,后来大舅把姥姥撵走了,现在房照在大舅哪里,他不肯把房照交出来,如果姥姥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妈妈,是不是要等老人家过世了,才能把房照要回来? 还有是不是老人立上遗嘱以后姥姥的其他儿女就没有权利在要这套房子了。房子只有遗嘱继承人有权继承。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如果老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且遗嘱和法有效,在老人过世时,遗嘱生效,由遗嘱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老人也可以以赠与的方式把财产赠给自己的女儿,马上可以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网友咨询三、该遗嘱如何认定?

祖父祖母,祖父无行为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祖母立一遗嘱,以自己部分财产及继承祖父部分遗产作为条件,要求家父赡养祖父,并明确无论祖父还是祖母先亡,家父必须等到祖父过世(即/才)能继承财产.并经公证,遗嘱上规定遗嘱由家父保管并执行.其后数年,家父赡养祖父祖母,并得到老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肯定.但是祖父去世后,祖母在丧事办完后即到公证处撤销了该遗嘱(我们一直不知道,家父手头的遗嘱也未收回),后来祖母将所有夫妻共有财产变卖,财产交其他子女继承.我需要解答的问题是: 第一,如何认定该遗嘱的性质?是附带义务的遗嘱还是赡养协议?虽然国内普遍认为继承人和被赡养人之间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不适合遗赠赡养。但是祖父祖母共育有4名子女,要求家父独力赡养无行为能力的祖父,显然超过了家父应尽的法定赡养责任,而在义务履行完成后又撤销了遗嘱,显然有失公允。 第二,如果是附带义务的遗嘱,在继承人履行义务完毕后立遗嘱人是否可以撤销遗嘱?公证处撤销遗嘱公证书上明确认为是祖母的真实意思,但是上面没有明确祖父已亡的事实。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祖母可以随时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但对已经经过公证的属于你祖父的遗产不得处分。因此你祖母即侵犯了你父亲的继承权,又侵犯了你祖父的财产处分权,你家父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遗嘱继承是否优先于法定继承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遗嘱继承应当优先于法定继承

【案情简介】

徐某与丈夫殷某婚后有一女儿,三岁。年初,殷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获60万元赔偿款。殷某生前留有遗嘱,明确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某继承。徐某和丈夫殷某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现徐某就自己和女儿的遗产继承份额与丁某产生纠纷。

【律师分析】

婚姻帮律师分析,本起纠纷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60万元赔偿款性质的界定。殷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偿,该60万元赔偿款在性质上属于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偿给死者,而是赔偿给死者的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遗产。

其次,对遗嘱的效力进行判定。《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如果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在这类继承人应当获得份额的范围内遗嘱部分无效。本案中,殷某的遗嘱未保留三岁女儿的遗产份额,遗嘱部分无效。

再次,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房屋和20万元存款均为婚后所得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殷某死亡后,继承之前,应当首先分出一半归徐某,剩余的一半即住房和20万存款的一半属于遗产。最后,《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殷某生前立有遗嘱,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某继承,则应该给女儿留出必要的份额之后,其余的由丁某继承,而徐某无权继承殷某的遗产。

综上,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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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处理自己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遗嘱必须有效才能顺利的进行遗嘱继承,否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的财产。关于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及遗嘱继承是否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嘱继承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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