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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核心提示: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是不需要见证人的,但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不需要见证人,而且法律对可以担任见证人的范围也做了规定,那么遗嘱继承中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解答,更多遗嘱见证人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遗嘱需要见证人:1、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2、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能欠缺或丧失的精神病人。换句话说,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见证时为准,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为神志正常,其后成为精神病患者的,则该遗嘱见证仍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复健康,其所做的遗嘱见证也属于无效。

2、继承人、受遗赠人。

遗嘱对遗产的处分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利害攸关,因此,如果允许继承人、受遗赠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继承纠纷。这里所说的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因此应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这部分人因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也有可能影响对遗嘱做出客观公正的证明。所以,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遗嘱见证人的相关知识:

遗嘱受益人的妻子,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和代书人。

【法院查明】

本市南书店街70号(老门牌号71号)房屋六间系张建容(字厚恩)的产权房,该房是张建容之父在清末后期所购买。1973年该六间房全部翻建,1987年又新建房屋三间,房屋面积为139.95平方米,房产证号327285,文书用名张建容。2002年3月1日,杨喜莲为郭华英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与丈夫张建容在南书店街70号共有私房139.95平方米(房产证号327285号)。现我夫死亡,上述共有房产中属于我的一半70平方米在我百年之后留给长子张某某1所有。属于我夫的另一半我有继承权,我应继承的部分14平方米也留给张某某1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在场见证人为冯举华和杨喜莲,代书人为杨喜莲,杨喜莲为被告张某某1之妻。2002年3月4日,开封市鼓楼区公证处出具(2002)汴鼓证字第24号公证书,证明郭华英于2002年3月1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在上述遗嘱签名按指印。

另查明张建容与冯全枝大约于1947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张某某1、女儿张某某3、次子张伯筠,冯全枝于1956年去世。张建容于1958年与郭华英结婚,于1965年收养一子张某某。张建容于2001年12月3日去世,郭华英于2006年10月15日去世,张伯筠于2010年4月4日去世,其妻陈某某,其子张某某2。张建容生前系开封市鼓楼区文教局退休干部,郭华英生前系天津医学院退休干部,张建容、郭华英生前随张某某1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中的六间房屋虽系张建容之父购买,但该房屋在张建容与郭华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翻建,且又于1987年扩建三间,故上述九间房屋应为张建容与郭华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郭华英为处置家庭房屋所立遗嘱系由杨喜莲代书,而杨喜莲又系被告张某某1之妻,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杨喜莲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和代书人,故郭华英所立遗嘱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该遗嘱虽经公证机关公证,但并未按照我国《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其公证遗嘱的效力本院亦不予认定。

网友咨询一、代书遗嘱见证人应与遗嘱无利害关系

我姑姑有两处房产,姑父早年过世,姑姑与姑父共生育有二男三女五个子女。今年二月,因为姑姑身患重病医治无效病故。在医院的最后几天,姑姑在她四个子女,另有三个女婿和一个儿媳在场的情况下,让其中一个女婿作为见证人并代笔,立下遗嘱,最后由到场的子女及姑姑本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对其留下的两处房产做了相应的分配。而未到场的一个儿子现如今对这份遗嘱不认同,认为分配不合理提出异议,并以遗嘱无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由五个子女平均分割姑姑的财产,请问律师他的起诉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得到支持。《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你所表述的事实来看,你姑姑所立应当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所要求的法定要件是要求有两个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而所谓的见证人,法律规定是要求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基于女婿或儿媳均是与遗产分配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让其女婿或儿媳充当见证人显然不符合规定。

网友咨询二、关于遗嘱公正及见证人的问题

爷爷奶奶共同立下手书遗嘱,老人百年后将房产留给孙女。3个子女均无异议并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现老人都已过世,该手书遗嘱去办理公正的话,公证处受理吗?3个子女作为见证人是有效的吗?

现在孙女想将房产证改成自己的名字,房交所不受理没有公正过的遗嘱,请问现在该怎么做,才能将房产证改成孙女的名字?家庭成员之间无纠纷,一切手续愿意配合,想请大家想一个既省钱,又便捷的方法。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必要了,老人的遗嘱合法有效,有没有见证人无所谓的,这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老人的财产应该归孙女继承,

另外关于公证,讲的是有国家机构证明、保证,行为人的行为合法有效的一种方法,所以被公正的行为应该当着公证人员的面做出,才能有效,老人已经去世了就不能在公证这个遗嘱了,现在要做的是根据遗嘱,变更老人财产的所有权给孙女。

网友咨询三、遗嘱见证人需要两个以上,是否含2人?

我看到好多条文上都是写的2人以上,我想知道,如果刚好只有2个见证人,那遗嘱还有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两人,但是这个两人是指除了记录人以外的两人,有些人失去写字能力或是不识字等,就由他人代笔,而此时要求的两人就要排除代笔者,通常情况下就是除了本人以外找两个人就好了,当然,这两人必须是无直接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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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

目前,很多老人都会选择在世时立下遗嘱,将个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分配,避免日后继承人之间为争夺遗产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往往因为许多老人不会写字或自己不想写,往往会请他人代替自己写遗嘱,法律上称之为代书遗嘱。法律对代书人和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都有规定,那么哪些人可以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呢?【更多详情】

代书遗嘱有效条件是什么?遗嘱见证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现在社会老人越来越多,他们为了保证自己能安度晚年,但是对遗嘱怎么写,了解很少,解决办法就是找人代写。如果是代书遗嘱,内容要素要完整,必要事项千万不可遗漏。代书遗嘱时要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代书遗嘱有效条件,遗嘱见证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更多详情】

录音遗嘱的生效要件是什么,哪些人不能作为录音遗嘱见证人?

录音遗嘱,具有制作简便,避免信息转递曲解的优点,但是同时也具有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模仿、录音遗嘱保存易发生损坏及不能保证遗嘱人是不是在没有在被胁迫、被误导或神志不清等情况下订立的缺点,为了保证录音遗嘱的有效性,不仅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还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那么录音遗嘱的生效要件有哪些?哪些人又不能作为录音遗嘱得见证人呢?【更多详情】

小编结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订立时是需要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否则遗嘱无效。关于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嘱见证人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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