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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堕胎协议”拒绝抚养法院是否支持?

核心提示:情人关系的两人,签订堕胎协议后分手,内容主要为给女方补偿后孩子生或不生都与男方无关,不负责抚养。但当女方生下孩子后,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时,先前签订的协议法院是否支持?关于抚养子女这一块法院又是如何规定的?这则案例会给大家详细解答!更多关于“以“堕胎协议”拒绝抚养法院是否支持?”的相关问题,婚姻帮帮您解答。请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案情介绍

2013年冬天,在酒店做前台招待的赵某在工作中认识了有家室的李某,后两人发展成了情人关系。3个月后,赵某发现自己怀孕了,想拿孩子逼李某离婚,两人一直为此事争吵。2014年7月,赵某同意拿掉孩子,但要李某补偿20万元。李某怕赵某以后再纠缠,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赵某堕胎后,李某一次性给赵某20万元。若赵某生下孩子,李某不负责抚养。事后,赵某在医院等候手术的时候,感到非常紧张,毕竟自己已经怀孕快5个月,这个时候做手术有比较大的风险,再三考虑后,赵某离开了医院,决定把孩子生下来。2015年1月,赵某和李某的女儿果果出生。赵某为了生孩子已经辞去了工作,此时没有任何收入,而且女儿身体不好,需要请人护理,赵某觉得经济压力很大,于是找到李某,要求他承担果果的抚养费。李某拿出当初签订的堕胎协议,拒绝支付抚养费。赵某作为果果的法定代理人,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李某以双方签订过堕胎协议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原告母亲赵某与被告李某曾签订过堕胎协议,约定孩子出生李某不承担抚养义务,但该协议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冲突,视为无效。原告果果现在已经出生,其合法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不能以该协议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现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被告理应承担适当的抚养费。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其原告18周岁止。原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票据,被告支付一半。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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