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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子女可继承祖父母遗产么?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核心提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那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来说是个什么样的继承关系呢?外孙子女可继承祖父母遗产么?继承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进行的呢?本篇文章会为大家详细解答。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遗产继承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遗产继承时间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外孙子女可继承祖父母遗产么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较多的,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权。这里的尽主要赡养义务或抚养义务,是指为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二、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我们的理解,继承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在一般情况下是容易理解的:被继承人病死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但如一个公民长期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或因军事行动、天灾人祸等意外事件而失踪,什么时间是他的死亡时间呢?法律一般是这样规定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发布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满,失踪人仍无下落的,即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应当是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

由此我们可以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

案例分析

是遗产继承还是侵权纠纷

案情:

赵小在某小区路口被公交车碰撞死亡。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公交车负事故责任,赵小无责任。

孩子的父亲赵伟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公交公司向赵伟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15500元。

赵小1997年4月5日出生,是赵伟与王丽的婚生女儿。赵伟与王丽于2001年1月11日离婚,赵小由赵伟抚养,王丽一次性承担赵小抚养费16000元。

公交公司赔偿后,赵小的母亲提起诉讼:作为赵小的母亲,对该赔偿款享有继承权,请求判令赵伟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7750元。

赵伟辩称:女儿4个月时原、被告即分居,2001年离婚后女儿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公交公司赔付的215500元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交公司赔偿给赵伟的死亡赔偿金,应属赵小遗产。王丽作为赵小母亲,与赵伟离婚后,承担了赵小的抚养费,尽了抚养义务,对该遗产应有继承份额。但王丽与赵伟离婚后,赵小由赵伟抚养并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当多分死亡赔偿金。判决:被告赵伟向王丽支付已得的死亡赔偿金65000元。

原告王丽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丽与赵伟婚生女儿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公交公司给付的215500元是赔付给王丽与赵伟二人,该赔偿金是给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因此不应认定为遗产,原审法院将该案案由定为继承纠纷应予更正。赔偿金由赵伟领取后未给付王丽,该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王丽作为赵小的母亲应得到精神安抚,由于赵小长期由赵伟带领抚养可以适当多分,但原审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是给付赵伟一人的不予分割,没有法律依据。王丽作为赵小的母亲,也是赔付对象应当得到精神抚慰金。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赵伟给付王丽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评析:

本案原告王丽在起诉时以继承案由予以立案,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是以继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而在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侵权纠纷变更了案由后作出二审判决。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由此可知,继承纠纷所争议的标的是死者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它是在自然人死亡前已经存在、死亡时仍然存在的财产。当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被继承人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享有对该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负担相应的义务,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此时才转化为遗产。

本案中,公交公司赔付的215500元在自然人赵小生前并不存在,而且出现的原因是公交公司侵犯了赵小的生命权,对其剥夺他人生命权的侵权行为依法给予被害人亲属的赔偿款。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215500元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特征,不属于遗产的范畴。

公交公司剥夺他人生命权而对受害人近亲属给予的赔偿款,应归受害人近亲属共同所有。受害人近亲属在分得该笔款项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我国民事案件的侵权纠纷。

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是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赔偿,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做出的赔偿。

我们要明白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因为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财产损失。当然,它也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畴。

网友咨询一:遗产继承

祖父遗留给父亲的一幢房十多年前动拆迁,之后父母及同居于此的4个子女各独立分得一套住房,另有2子女在外自行解决的住房未能分得。目前母亲想趁他们尚在世上,处理一下遗产分割事宜,请问:除了父母自住的房子由6个子女均等继承外,当初祖父遗留给父亲的已动拆迁的一幢房,是否可以考虑遗产继承?

婚姻帮律师解答:

屋由祖父遗留下来,属于祖父的遗产,依法由你父亲继承,并进而拆迁,事实上与6个子女并无关系,由于拆迁时已经做出了财产安排,4个子女各得的一套住房已经进行产权登记,母亲现在无权就非其名下房产进行遗产安排的。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外孙子女可继承祖父母遗产么?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全部内容,外孙子女有代位继承的权利。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有关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产继承时间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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