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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一方提出精神损失费应该给吗?分手费合法吗?

核心提示: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分手一方提出精神损失费应该给吗?分手费合法吗?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网友咨询:我们两没拿结婚证,但是现在双方都觉得实在是合不来,女方提出的分手,精神损失费应该给吗?

我们两没拿结婚证,但是现在双方都觉得实在是合不来,女方提出的分手,要我赔偿精神损失费,请问我应该给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分手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用给。

(一)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分手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但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国外的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判断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首先,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其次,在确定公序良俗的内容之后,再认定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而决定其效力如何。

而“分手费”的提法,恰恰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没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难免处于强制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必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

“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二)分手后,之前所送财物能否要回吗?

我国婚姻法不保护婚约,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声明解除婚约。但是,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往往发生财产纠纷,其主要表现在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财产损失的返还。由此引起的纠纷,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5、 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分手费合理吗  分手一方提出精神损失费应该给吗  分手费合法吗  分手费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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