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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分手费合理吗?约定一方付分手费法律会支持吗?

核心提示: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那么,男方要分手费合理吗?约定一方付分手费法律会支持吗?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网友咨询:在一起一年多,发现两个人不合适,结果男朋友威胁说要分手费52000,可以不给分手费吗?

在一起一年多,发现两个人不合适,结果男朋友威胁说要分手费52000,可是我是学生拿不出来 怎么办?我能不给他分手费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分手费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不用给他。

一、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案例:张某与刘某结婚八年,现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某一次性给付张某离婚“分手费”5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刘某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问:刘某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张某是否能通过诉讼要回分手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本案中,即使刘某承诺给付张某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因此,张某有权利要求刘某继续支付。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2005年2月,32岁的外来妹小雯在嘉定租房做点小生意,认识了有家室的房东53岁的张某。2006年初,在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小雯与张某过起了同居生活。期间,张某的妻子得知此事后,带着亲属找上小雯兴师问罪,一顿拳脚之后,还砸了她的小店。去年10月,得知小雯怀孕后,张某要求她到医院做流产手术,结果被她拒绝了。自此婚外恋出现了裂痕。小雯提出如果要流产、分手,男方得支付34万元补偿。去年12月底,在被告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同意补偿小雯包括被打医药费、营养费、物损费以及人工流产手续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费用34万元;具体支付时间:2009年1月15日以前支付20万元、2009年1月25日以前支付14万元;小雯在拿到第一笔补偿费后,马上去医院做人工流产;今后双方无任何争议。可是,协议签订后,却始终不见张某支付任何款项,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大起来,今年2月,小雯将张某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补偿协议,法院能支持吗?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外恋“情债”纠纷。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按其执行力不同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保护债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自然债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其强制力给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无权以不知为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请求返还。小雯和张某发生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处于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会对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分手费合理吗  约定一方付分手费法律会支持吗  男方要分手费合理吗  分手费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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