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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男方给付的彩礼钱购置嫁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核心提示:《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时女方陪送的嫁妆,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女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案情】

于某与朱某(男)结婚三年。结婚前,朱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了于某某父母亲8.7万元钱做为彩礼,于某父母亲利用这笔钱购置了彩电、冰箱、空调、摩托车、家具等作为于某的陪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朱某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产生争议,朱某认为于某个人陪嫁物是用自己给的彩礼钱购置,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某则认为陪嫁物是婚前父母亲为其购买的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分歧】

对于该财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理由是:虽然于某陪嫁物是其父母亲购买,但是该陪嫁物系朱某以彩礼方式出资置办,现朱某请求对该陪嫁物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是在其自愿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对权利自由处分,依法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作为男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礼金是男方给付女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而嫁妆是用朱某给付的礼金买的,现双方离婚,嫁妆应是男方个人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作为女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婚姻法》明确规定,陪嫁物是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解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时女方陪送的嫁妆,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女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故本案中,朱某无权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合同法》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可以附条件。本案中,朱某向于某给付的8.7万元礼金应符合赠与情形,并且该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所附条件。双方只要缔结婚姻关系,该赠与即生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本案中,于某与朱某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三年,所附赠与条件已成就,故男方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无论该陪嫁物是否用礼金来购买,对本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意义。所以本案中,男方不论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求返还彩金,都无法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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