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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应该如何认定?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婚外恋是违背传统道德观念,违背社会公德的。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是一个十分让人头疼的家庭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么,婚外情应该如何认定?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婚外情的认定

1、持续发生的婚外情,包括同居和重婚两种。同居,严格的说,不要求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需要同居双方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即可成立同居关系。重婚,应当以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登记为成立条件;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以重婚论。针对这类情形,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收集同居者租房合同、购房合同、同居住所物业管理材料、小区居委会居住登记等方式证明过错方过错行为。

2、间断发生的婚外情,包括一夜情、多次发生性行为但不同居等情形。这类婚外情共同的特点是婚外情双方不同居,甚至没有固定的性交场所。无过错方对此很难举证。再次强调,雇佣所谓的私家侦探跟踪,得不偿失:一般的,私家侦探充其量能收集到婚外情双方共同进入某宾馆的证据,很难收集到其发生性行为的证据;更何况,有些调查公司,连这种证据都收集不到。相对高额的费用,这些证据微不足道。

【案例】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巫女士诉称,1993年她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有一女。1999年起,关先生开始与第三者来往,不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2004年4月,我发现了丈夫的不轨行为,丈夫也承认了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双方均意识到婚姻已面临巨大的危机。于是,2004年7月3日,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当时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此后关先生一直未停止与第三者的来往,仍与她同居。

故巫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关先生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每月支付2000元作为女儿出国的教育基金;按《婚内财产约定》将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判归巫女士所有,并且按《婚内财产约定》向巫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开庭期间,关先生辩称,由于双方性格及处理事情的方式相差甚远,加之巫女士对他过多的干预导致双方感情日趋冷淡,感情完全破裂。巫女士所出具的《婚内财产约定》所约定的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既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只同意给付巫女士位于华清嘉园的住房及屋内物品、汽车及在巫女士处的存款,但不同意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4年7月3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关先生在婚姻生活中确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巫女士有权请求关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因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按照约定数额给付。

故法院判决准许巫女士与关先生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女士所有;关先生补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2.6万元,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外情离婚财产分割无过错方可以多分到财产并且得到相应的补偿。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婚外情  婚外情应该如何认定  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外情案例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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