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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如何追回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核心提示:夫妻财产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其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财产;其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1)工资、奖金

关于工资的含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早有规定。国务院1989年9月30日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把劳动奖赏的奖金包含在工资总额组成内。1993年9月23日劳动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明确:“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可见,“工资”由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四个部分组成。那么,《婚姻法》第17条所指的“奖金”是指包含在工资内作为劳动报酬一部分的“奖金”,还是指除了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以外,由国家、政府以及权威机构对有特殊贡献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如自然科学奖、运动员名次奖等?对此,我们没有找到明确的规定,但却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刊登的“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分割一方所获竞赛奖牌、奖金案”①中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立场。在将该案编人《人民法院案例选》时,责任编辑杨洪逵评析认为,②奖金、奖牌对获奖运动员来说是一种荣誉,法律上表现为其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属人身权,而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或转让,正是人身权的这种属性决定了运动员所获奖金、奖牌的个人所有属性,不能等同于一般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因此有人认为个人经营所产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不一致,民法则应作出相应修改。③其实这个矛盾并不难解决:如果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经营的,其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承担。如果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以个人名义经营,应经营产生的债务当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具有很强人身性的智力成果权,但同时也会产生财产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问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问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与原《婚姻法》规定的精神不同,修正后的《婚姻法》对继承和赠与财产的归属进行了区分:凡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就是说,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以及在遗嘱继承和赠与中,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没有指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于该司法解释对“投资取得的收益”并无明确界定,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第一,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第二,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依照《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第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第四,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网友咨询:夫妻同居在一起可没有结婚证财产怎么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同居在一起可没有结婚证财产怎么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个人一起开了一家服装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结婚证就不能算是夫妻,只能是同居。

在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话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可以参照离婚的规定处理

二、分割财产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3.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如何追回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隐匿拥有的不动产

离婚诉讼当事人在遇见到要面临离婚之时,就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之。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

隐匿存款账户

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

从审判实践来看,如果:(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3)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隐匿投资收益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题处理。

通过私下购置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转移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购置、银行开户等都需要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对方无法查询,往往需要借助司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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