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离婚 > 离婚财产分割 >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养老保险金未到期怎么分割?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养老保险金未到期怎么分割?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养老保险金未到期怎么分割?下面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下面几种情况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养老保险金未到期怎么分割

根据《解释(三)》的夫妻,夫妻离婚时,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一方不可以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而,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

但“《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作出修订,并予以明确。

网友咨询:婚后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财产赠予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本人已婚,父母现有多套房产。 1、若父母百年终老后,本人继承了父母的房产,那是否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若不希望把父母的房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我该怎么办?有朋友说只要父母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身后遗产只能由女儿继承,就可以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是这样的吗? 3、本人不希望提前为父母的房产办理转名手续,也不想和先生立下财产分割协议,能有其他办法,只在我和父母之间建立约定而使这些房产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继承你父母的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当然,如果有遗嘱给你更保险。只要你父母有遗嘱就可以,不需要别人同意,也不是必须公证。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养老保险金未到期怎么分割?”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离婚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养老保险金未到期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