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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那么,事实婚姻中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是什么时候?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认定标准如下:

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男女双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事实婚姻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

现如今,离婚分财产,貌似是一条老生常谈的事了,可分财产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事实婚姻,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没有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定论。因此,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三、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这一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网友咨询:没有结婚证但是举办的结婚仪式,法律现在承认事实婚姻吗?

婚姻问题,有一位与男友处了七年,近而结婚,然在结婚后,男方感情出轨,女友想到离婚,但又没有结婚证,但是他们举办了结婚仪式,法律可以支持吗?请问该怎么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结婚结婚证就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只是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之说!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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