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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财产可以分割吗?事实婚姻怎么分割财产?

核心提示:现如今,离婚分财产,貌似是一条老生常谈的事了,可分财产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事实婚姻,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没有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定论。那么,事实婚姻财产可以分割吗?事实婚姻怎么分割财产?更多事实婚姻分割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关系。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可以分割财产吗?

现如今,离婚分财产,貌似是一条老生常谈的事了,可分财产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事实婚姻,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没有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定论。因此,对于事实婚姻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基本案情】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及财产分割

刘女士与王先生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双方在王先生的家乡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1998年,王先生来到北京工作,2004年2月,刘女士和王先生考虑到孩子的教育问题,决定在北京市购买一套房屋,同年4月,王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首付65万元。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与赵女士名下。不久,刘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上述房屋。

婚姻帮律师解答:

刘女士与王先生的婚姻构成事实婚姻。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刘女士与王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自1989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构成事实婚姻,王先生在未办理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相应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导致双方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彻底破裂,符合解除的条件。

第二,因王先生购买涉案房屋,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其与刘女士的事实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因此,该房屋系二人事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二人的共有财产,王先生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与赵女士的名下侵犯了刘女士的合法权利,刘女士有权要求享有该房屋的份额。

三、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1、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男女双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事实婚姻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2、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小编结语: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更多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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