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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事实婚姻的出现呢?事实婚姻应该如何处理呢?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那么,为什么会有事实婚姻的出现呢?事实婚姻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为什么会有事实婚姻的出现呢?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东方大国,从古代西周时期开始,则有了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婚姻“六礼”之说,只要符合“六礼”则为合法婚姻,否则婚姻不合法,要受到世人的谴责。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见“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因此,一直以来,我国民间流行的是一种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周围的群众和亲朋好友认可了,则就构成了夫妻关系了,双方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登记反而是多此一举,毫无必要的。

(2)婚姻登记不方便。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我国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的颁布生效期间,在婚姻立法上一直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制度虽说可以便于政府对人口的管理等,但它在另一个方面却忽视了我国幅员辽阔,某些地区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理环境,这为山区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一般的人不会为了进行婚姻登记而千里迢迢从小山村赶到镇上去,这是极为不现实不大可能发生的事。

(3)登记制度不健全。

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现在的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机构在给办理结婚登记时,随意附加条件,所以一些人干脆选择了不予登记。

在现代社会,“非法同居”的字眼流行于满街,越来越多的年青男女认为只要双方互相深爱着对方则没有登记的必要,去民政局登记不仅麻烦,同时反而是对对方的一种不信任,且不予登记双方也不要对对方承担太多的责任。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

有些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私自向前来登记的人员收取除结婚登记手续费以外的费用。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

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主要体现在:

⑴ 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非法婚姻;

⑵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⑶ 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

⑷ 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有关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从本质上看,事实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应该也属于无效婚姻的一种。但是,在事实婚姻中的当事人双方毕竟是有成立婚姻的合意的,而且他们的结合也得到了社会一定的认可,如果一概不予承认,对于一定的权利是保护不周的,也与社会的实际情况不适应。更为重要的是,有限度地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当然法治的社会要求的是人们的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的意图行事。如果完全保护所有的同居关系,则不利于《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更不利于保护现有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将置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于混乱中。所以面对现实,我过的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是有限度地承认。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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