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主要体现在:
⑴ 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非法婚姻;
⑵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⑶ 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
⑷ 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有关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从本质上看,事实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应该也属于无效婚姻的一种。但是,在事实婚姻中的当事人双方毕竟是有成立婚姻的合意的,而且他们的结合也得到了社会一定的认可,如果一概不予承认,对于一定的权利是保护不周的,也与社会的实际情况不适应。更为重要的是,有限度地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当然法治的社会要求的是人们的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的意图行事。如果完全保护所有的同居关系,则不利于《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更不利于保护现有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将置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于混乱中。所以面对现实,我过的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是有限度地承认。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对于事实婚姻,在处理时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的?
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的处理应把握如下要点: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互负抚养义务;双方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等。
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在处理上应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
首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这种区别划清了合法和违法界限。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自建国以来,我国在不同的阶段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不断出炉更新。站在不同的角度与标准,对我国事实婚姻的处理演变过程也有不同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数次对处理事实婚姻的处理经历了有条件的承认到不承认主义再到相对承认主义的发展过程。
网友咨询:没办结婚证有了小孩算事实婚姻吗 由于我们经常吵架她离家出走 而且她又和其他男人生了小孩 我可以吿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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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现在不存在事实婚姻之说。你们不属于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孩子抚养问题,可起诉解决孩子抚养问题,不涉及其他。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事实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应该也属于无效婚姻的一种。但是,在事实婚姻中的当事人双方毕竟是有成立婚姻的合意的,而且他们的结合也得到了社会一定的认可,如果一概不予承认,对于一定的权利是保护不周的,也与社会的实际情况不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