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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拒不出庭 法院会判离吗?

核心提示: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仍故意不到庭,则会进行缺席审理,但第一次判决离婚的概率较低,第二次起诉仍然故意不到庭,缺席判决离婚的概率则较高。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

网友咨询:女方起诉离婚!我可不可以1次不去,2次也不去

女方起诉离婚!我可不可以1次不去,2次也不去,3次才出庭!我要拖她时间,请问1次和2次起诉相隔多久时间!她应该很着急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一次这样做可以,第二次及以后不行。第一次与第二次间隔6个月以上。离婚案件原则上是要出庭的,即双方当事人在开庭是应到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你不去,也不签收开庭传票,的确不好处理,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公告送达判决书,时间是可以拖,但最后还是会判离的。

【法律解读】

问题解析:

1、第二次离婚起诉和第一次离婚起诉需要间隔多长时间?

2、离婚一方拒不到庭,法院就不会叛离吗?

一、第二次离婚起诉和第一次离婚起诉需要间隔多长时间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更好的认识上述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由于性格等方面差别很大,经常因家庭琐事争执不休,发展到分居生活。原告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导致夫妻不和睦,经常争吵,但是很难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最后判决不准许吴某和叶某离婚。案件做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请求,判决生效。但判决生效后不到六个月,吴某又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除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所讲述的事实与理由外,吴某还控诉叶某有故意伤害自己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所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从这一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法律给了当事人一个六个月的期限,这六个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期限,给了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时间段,冷静地考虑夫妻之间的问题,希望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缓和夫妻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使夫妻和好的目的,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法律也不勉强,还是给与当事人诉请离婚的机会。

解除夫妻关系是一个非常慎重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会出现离婚难的问题,就是因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是抱着非常慎重的态度的。婚姻法上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客观的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是非常有难度的。法官在收到离婚的诉状时,如果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离婚情形和事由可以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外,第一次就支持离婚诉请是非常困难的,所以,第一次离婚以失败告终是一种常态,当然这种现象与我国的传统国情和思想观念有关,法律希望能够保持社会的稳定,家庭稳定了,社会才能稳定,而家庭稳定的最根本也就是夫妻关系的稳定,所以,法官判决离婚的慎重心态我们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我们应该非常理性的看待这个六个月的期限,我们提醒各位想要诉讼离婚的朋友,如果在六个月间隔期间之内夫妻和好是最好的,间隔期的立法意旨就在于此,我们也应该按照法律的本意,在六个月的时间之内,冷静的同时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千万要避免的就是为了尽快办理手续,尽快离婚,而对对方进行栽赃和陷害等等,这样的行为不但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还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那就得不偿失了。

二、离婚一方拒不到庭,法院就不会叛离吗?

离婚案件不能缺席审的原则及例外

(一)原则:不能缺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定了离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审理的原则。②其法理在于:其一,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仅凭原告单方面陈述或者客观的证据难以证明,家庭共同存款、共同债务也难以查明。其二,离婚判决的不可逆转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可见离婚案件的判决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判决相比,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判决生效后即使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婚姻关系也已解除,若想恢复婚姻关系必须依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否则离婚判决的效力不容推翻。

(二)例外:三种情况可以缺席审理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小编结语:如果非得离婚,好聚好散是最好的结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即可。较坏的结果就是为离婚对簿公堂,最坏的结果是婚姻一方连与对方对簿公堂的机会都不给,恶意逃避,无限拖延。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原则上应当本人亲自出庭,下落不明和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缺席审理,除此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女方起诉离婚  离婚不出庭  离婚缺席判决  离婚程序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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