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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男方可以再起诉吗?

核心提示: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

网友咨询:我是是男方,2016年3月,女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

我是是男方,2016年3月,女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离婚要求,女方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因为觉得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注:结婚两年女方曾多次要求离婚,基本一吵架就要离婚) 两人于2013年结婚,婚后养有一子,婚前两人相濡以沫,百般恩爱,即女方强烈要求婚后生子跟女方姓,男方一直不同意,女方千方百计的劝说,最后男方为了家庭团结放弃自己的原则,答应女方要求。由于男方跟女方父母在同一地方做生意,婚后男方便与女方父母同住,现如今女方觉得两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并要求带走婚后1⃣️子,如今到此地步,男方认为女方已经对男方没有任何感情,并也没有挽留之心,只想要回儿子。婚后有一辆雪弗兰迈锐宝小车.(落户于男方名字),男方,黄赌毒从没涉及,没有任何不良嗜好,现在男方也死心了,请问男方如果现在起诉离婚,能不能把儿子要回来?

婚姻帮律师解答:

男方可以起诉离婚,且离婚的可能性较大。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法律规定主要是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会考虑到男方、女方的具体经济条件,是否有稳定的收入等综合认定。

【法律解读】

问题解析:

1、女方起诉离婚被驳回,男方可以再起诉离婚吗?

2、婚后女方用婚前财产买的车登记在男方名下,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女方起诉离婚被驳回,男方可以再起诉离婚吗

女方起诉离婚被驳回男方是可以再起诉离婚诉讼的。

二、婚后女方用婚前财产买的车登记在男方名下,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

邬某与荀某于2009年7月22日登记结婚,自2010年7月起,双方分居。婚后邬某购买朗逸轿车1辆,并于2011年2月卖给他人,得款9.8万元。邬某婚前曾购买房屋1套,婚后将该房屋以97.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其中630876元及相应利息转存至其在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2015年荀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邬某离婚,依法分割朗逸轿车所得款。邬某辩称,该轿车系以出售其婚前财产后所得的个人存款购买,应属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邬某用转让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所得款项在婚后购买了轿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该轿车的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购买轿车的时间上看,该财产确实是在邬某与荀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购车款来源于邬某的个人财产,即出售个人婚前房屋后的所得款。从财产的转化形态上看,邬某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屋转化为了货币再转化为轿车。故邬某在婚后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所得资金购买轿车,不能机械地认为购车行为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轿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应当审查购买轿车的资金来源。换言之,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轿车的财产属性可以明确为邬某一方个人财产,但出售该轿车所得的款项,是否属于收益,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而用于家庭生活消费的轿车属于消耗品,在价值上不存在投资、增值、保值的功能,也不存在夫妻一方专门为轿车的保养、管理而付出精力和时间,故处分该轿车后所得的款项仍应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言之,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轿车,该轿车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该轿车的所得,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车是登记在非买车一方的话可以视为对非买房的赠与,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女方起诉被驳回  男方起诉离婚  婚姻关系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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