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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有哪些?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如何定义的?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最大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而法律婚姻则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了结婚登记。这是从形式上来说,其实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还有很多的不同,那么,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有哪些?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如何定义的?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1、从法律上说,事实婚姻是一种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它不受法律的保护;而合法婚姻是经《婚姻法》确认的婚姻关系,它不论何时何地都受法律的保护。

2、从人身关系上说,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任何情况下一方都不能随便遗弃另一方,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合法权利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3、从财产关系上说,合法婚姻所确立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平等,两人自结婚登记后即享有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收入低于自己而否认对方的这种平等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甚至以后夫妻关系如果发生变化,这种财产关系的平等性也不会发生变化;而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关系平等性与合法性,以后一旦发生争端,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4、从子女抚养方面来说,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都负有抚养子女相同义务,即使是双方的婚姻关系结束,任何一方也不能免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是事实婚姻却因为其婚姻关系在适用法律上就有困难,因而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5、从财产的继承上来说,合法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分别为对方的第一继承人,一方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财产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而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

6、从双方要求离婚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法律婚姻经调解不成的,司法机关可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以保护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事实婚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却只能判决解除双方的这种婚姻关系。

二、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网友咨询:男方提出离婚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有一条写到:判决孩子

男方提出离婚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有一条写到: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元。原告不想要被告的抚养费,这么写可以吗?如果不可以,请告知原因。请给建议,谢谢各位律师。我写的离婚诉状已省略去首尾,请各位律师看下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无不妥,请多指教!或者请帮修改,谢谢!! 诉讼请求: (1)判决离婚。 (2)判决被告配合原告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被告应至少每月每周一次协助原告对孩子进行探望,探视地点在汶上县城或被告娘门。 (3)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4)判决被告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X月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通过相亲认识,于同年X月X登记结婚,2012年X月X日生育一女XX。 (2)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经过长期磨合难以共同生活(双方这是第3次诉讼离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之间缺乏宽容、理解、互不信任,致使双方引发感情危机。被告性情不定,常常不归家且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且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没有共同语言,再加上被告的任性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在一起无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是一种折磨,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孩子XX长期由原被告共同抚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生活环境稳定及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考虑被告初中辍学、性情不定、缺乏包容、没有固定居所也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等客观因素。原告可以免除被告对孩子的抚养费。孩子XX适合随原告生活(原告本科学历、有固定收入、在县城有小区房一套、小区跟前有幼儿园和小学)请求贵院法官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生活环境稳定及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 (3)原、被告自2014年起至今从未同居过,分居时,原告多次探望孩子均遭被告阻挠和躲避,夫妻之间已无感情可言,恳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并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4)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债76000元,请依法判被告分担38000元;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婚姻帮律师解答:

男方要孩子的抚养权,不要女方支付抚养费,是可以的。如果女方也要孩子的抚养权,那就要在答辩和庭审中,举出孩子由女方抚养比男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理由和依据,这件产生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纠纷了。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都负有抚养子女相同义务,即使是双方的婚姻关系结束,任何一方也不能免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是事实婚姻却因为其婚姻关系在适用法律上就有困难,因而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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