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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买的房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吗?

核心提示:男女离婚,要面对一系列复杂的问题,特别是结婚多年的夫妻,一个最直接的问题就是财产的分割,而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房产。在中国,“无房不婚”成为一种普遍的婚恋观念,是否拥有房产成为一个家庭是否成立的标志,房产也因此成为家庭最核心的生活资料,它承载了夫妻双方大量甚至一生的心血。近年来,随着房产价值的持续上升,使得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归属以及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成为一个焦点问题。那么,夫妻一方买的房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吗?

据法院统计,在涉及财产争议的离婚案中,超过九成与房子有关,其中,婚前出资购房,但婚后才领到产权证书;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归还按揭房款等多种复杂情形,最易导致争议。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法庭法官表示,对于夫妻之间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并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专门法律,而是体现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继承法》、《合同法》等各种法律中,内容纷繁,为此,法院民事庭法官共梳理出各种比较复杂的情况,结合所涉及的针对性法律,逐一分析。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其中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最先就体现在这部法律之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关于夫妻财产,很多人一种习惯性的认识是,即使是大件的财产,如房子,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超过八年,也都变成了共同财产。确实,这样的认识和理解放在过去基本正确。然而,2001年4月,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有了重大的变化。除了婚后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婚前一方的财产,它不再是原先那样,只要夫妻关系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间,就自动转变为共同财产,而是不会改变其原有的性质,仍然为一方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有新的约定,否则,就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财产的性质。

因此,一方用婚前个人的积蓄或者是家庭其他成员出资所购买的房屋,只要在资金的来源上与另一方无关,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肯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两人的婚姻关系维持的时间很长,其财产性质也不会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另一方也就无权要求分割。

令人欣喜的是,随着人们对涉及婚姻关系的法律知识了解得越来越多,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有所减少,人们在处理房产时也变得越来越理性。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房产归属如何认定?

5年前,镇海的陈某由其父母出资,在镇海城区购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2012年下半年,陈某认识了在同一办公楼上班的女孩朱某,经过几次接触后,两人谈起了恋爱。一年后,双方商量结婚,但朱某的母亲提出一个要求,必须将女儿的名字写入房产证。陈某非常喜欢朱某,于是带着她到房产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没想到,去年下半年,两人的感情出现了危机。

在如何处理家庭财产时,两人出现争执。朱某表示,她有权分割这套房子的一半份额。陈某则称,这套房子不仅是婚前购买,而且其中大部分资金是其父母提供,因此,朱某不具有财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朱某有其中一半的份额。

民事庭的法官解释称,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这可以说是一个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法律可以看出,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但每个人对于个人的合法财产都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如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在房屋产权上,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如果只是在房产证上简单地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没有对其中的份额做出特别约定,那么,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即各拥有50%的产权。陈某与朱某两人之间争议的关键在于,陈某结婚时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朱某的名字,实际上是同意把财产赠予对方,这是法院判决该房产为两人共同财产的理由。因此,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是否在原先属于一方所有的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各自拥有多少房产份额,都需要慎重作出决定。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北仑的黄女士20多年前参加工作,单位曾分给她一套房子。在当时,这样的分配仅指一种居住权利,而非房屋产权的分配,黄女士每个月仍要支付房租,但数额很少,完全是象征性的。上个世纪末,房改制度推出,黄女士以不到3万元的价格,取得了这套房子的产权。

两年前,结婚近30年的黄女士因丈夫高某涉嫌刑事犯罪而离婚,为了分割财产,法院甚至到高某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她丈夫表示,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房改时他与黄女士已结婚,而且购房款并非黄女士一人支付,他理应有一半份额。

据了解,类似案件在十年前出现比较多,原因在于,当时房改刚结束,有不少离婚案都涉及相关问题。此类案件争议的房子主要是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购买时的价格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单位性质、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直接关系。当初房改时,很多单位都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其中一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原先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在此后房改时,往往存在着两种情况:可能是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也可能是其中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法院现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小编结语:在黄女士与其丈夫的争议中,如果黄女士坚持认为这套房子为其个人所有,必须证明,当初房改的购房款3万元由她个人支付,与其丈夫高某无关,否则,这套房产肯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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