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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文为您详细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更多夫妻共有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现如今,全国的离婚率不但上涨,夫妻之间关于承担共同债务的纠纷也日益凸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关系,多为共同债务,这体现夫妻间权利义务平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同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但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具体包括: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2、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6、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网友咨询一: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我和我的丈夫并没有离婚,但从2012年起就已经分居了,但在2014年我丈夫因赌博输了不少钱,我想了解下他的这些债务是否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其本质特征,即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日常文化消费等;共同利益包括以夫妻一方名义经商、办企业、购房买车等。然而,现实生活中,一方基于赌博、吸毒等违法事实所产生的债,因故意伤害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以及为侵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恶意举债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二:向父母借款买房的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我年初为结婚买房,经与妻子商量后决定向我父母借20万元,但没写借条,只有银行的转账记录。

2、3月份,我用借来的20万加上我与妻子积蓄一次性付款买了一套商品房。

3、我们4月份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没几天,她就提出要离婚。我父母得知此消息感到很伤心,提出叫我们还20万元,但她不肯还,而且说钱是我借的,不关她的事。

4、请问律师,这20万元算不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算,那我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1、这20万元应当算是夫妻共同债务。银行的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2、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你们离婚,应该共同偿还此债务,如果要分割房产,要先扣除此20万元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由谁来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网友咨询三: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怎么还?

2008年6月,吴某因为家中需要买房子,向朋友周某借款20000元,并且立下借据。去年12月,吴某和妻子郑某因感情不和经过法院判决离婚了。在法院的这份判决书中,认定这20000元的债务属于吴某和郑某的共同债务,但是因为吴某没有生活来源,郑某有固定收入,所以判决这份债务由郑某来偿还给周某。

今年4月,吴某的朋友周某得知了吴某和妻子离婚的消息,向他索要此款,但是吴某让周某去找自己的前妻郑某要。“他每次都和我说,法院已经这么判了,你就应该找她要去,和我已经没有关系。前段时间,我已经到法院起诉。但是,我想知道这笔钱是他欠我的,是不是我应该找他要?"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院在处理吴某、郑某离婚案的判决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由郑某偿还的决定是针对吴某、郑某夫妻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分配所作出的处理,对吴某和郑某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欠周某的20000元是吴某和郑某夫妻两个人的共同债务的性质还是没有改变。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不应该是由一方承担的,而应该连带承担偿还义务。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就全部共同债务先行清偿,不能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改变责任的清偿方式。因此债权人周某有权向吴某和郑某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其债务。当然,吴某在偿还债务后,依法享有向郑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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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有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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