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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如何认定?夫妻个人债务都有哪些?

核心提示:现在,当家庭遇到突发事故,很多人会选择借钱来度过危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些债务是需要夫妻一方自己承担的。那么,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家庭债务中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债务如何认定?更多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在离婚纠纷中,关于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我们知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任何一方所负的债务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负债,但可能属于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是指由举债人个人承担偿还义务的债务,与配偶无关。

一、什么是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包括哪些内容?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网友咨询一:如何认定夫妻婚前个人债务?

邯郸市孙某与女友杨某于2011年初开始同居,2014年7月5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初,孙某因生意经营不善,陆续向柳某借款 2万9千元,并分别于2013年2月向柳某出具一张借款4千元的借条,当年10月出具一张2万5千元的借条。事情过去4年之久,一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孙某一直拒绝还款。柳某无奈,近日,将孙某夫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返还借款2万9千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借条上的借款人仅有被告孙某,原告柳某主张属于二被告的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杨某一起承担偿还责任,他应该提供该笔借款用于二被告的生产、生活的证据。但是,原告未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法院只能认定为被告孙某的个人债务,而不能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

对于“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结合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认为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负之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是否为共同债务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看其侵权行为有没有 使家庭受益。如果其侵权行为使家庭受益,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没有使家庭受益,则应视为个人债务。所谓“受益”应是指物质利益而非精神利益。一般情况 下,一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可能使家庭受益,如侵占他人财物;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则多不能使家庭受益。但是,在具体判断时还是应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 和行为人所处的环境等综合分析。

3、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活动所生之债。

被处以罚款,从事犯罪活动被处罚金或被受害人家属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网友咨询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 是否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张强与周娜于2008年国庆节登记结婚,2011年8月2日,张强向朋友刘伟借款20万元,并写下借条,内容为:今借刘伟人民币贰拾万元,于2012年8月1日前归还,借款人张强。2012年8月1日,张强未按时还款,刘伟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张强和周娜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贰拾万债务。审理过程中,周娜称自己根本不知道丈夫张强曾向刘伟借款,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应作为张强的个人债务,由张强个人偿还,自己不承担责任。那么周娜是否要与丈夫张强一起偿还上述借款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用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如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认定为张强的个人债务较为妥当。

三、关于界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债务产生的时间是否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而言,夫妻婚前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的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

(2)债务产生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夫妻或家庭生活所需要。如果一方仅为满足个人需求,且具有非法性质,此债务有待进一步区别对待,因吸毒、赌博等产生的债务一律认定为个人债务;

(3)夫妻双方是否就债务达成合意。如果双方对债务达成合意,即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债务是否是一方行使家庭事务处理权而产生,一般而言,只要一方以共同名义在日常生活的范围之内产生的债务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三:丈夫外出打工欠下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如何判断?

2005年8月25日,张强与王腊梅登记结婚。2011年春节过后,张强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张强于2012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刘卫东借款,刘卫东从邮局给张强汇款20000元。2013年7月20日,王腊梅以张强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张强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张强所有,债务也由张强个人负责偿还。2014年9月23日,刘卫东在多次向张强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张强和王腊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刘卫东的20000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张强和王腊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在于:

1、从张强是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张强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瞒着王腊梅的,也即王腊梅事先对张强的传销经营活动并不知情。

2、王腊梅没有共同参与张强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也即该笔债务是张强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

3、从王腊梅因张强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张强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王腊梅得知张强搞传销经营活动后,不仅仅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张强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4、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张强和王腊梅的家庭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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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正确认识和理解夫妻个人债务,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夫妻债务的合理范围,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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