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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结婚登记要经过哪些程序?

核心提示:结婚登记,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那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结婚登记又要经过哪些程序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解答,更多结婚登记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我国结婚登记的条件

1、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 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登记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网友咨询:婚前检查需要付钱吗?

结婚登记是不是随时都可以登记,只是得选定一个好日子啊!结婚证当时就能放给自己吗?婚检到哪里去检查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们可以到所在区民政局去办理。 一、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婚前检查大约100元左右,很多地区也免费做的,因为比较提倡婚检,这样有利于优生优育嘛,虽然结婚登记是没必要出事婚检证明,但个人觉得在登记前进行婚检是对双方都比较负责任的做法,还是有必要的!!

(二)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

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婚前检查大约100元左右,很多地区也免费做的,因为比较提倡婚检,这样有利于优生优育嘛,虽然结婚登记是没必要出事婚检证明,但个人觉得在登记前进行婚检是对双方都比较负责任的做法,还是有必要的。

如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当事人双方源于相同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兄妹之间、表(堂)兄妹之间、叔叔与侄女之间。)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两种情形。

为了更加简单明了的了解上述问题,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补办结婚登记,婚姻效力从何时开始起算?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7日童某某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王某甲于2002年3月结婚,同年9月10日婚生一子王某丁。2011年3月由于王某甲有外遇,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现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王某甲答辩

与童某某于2002年结婚与事实不符,2002年3月双方举办酒宴后开始同居生活。后因琐事争吵,双方协商分手,去民政局咨询后,2011年2月2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24日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补办结婚手续的目的并非是维持婚姻关系,而是为了在民政部门离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童某某、王某甲双方于2002年3月3日以当地风俗礼仪举办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时双方均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直至2011年2月21日双方才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双方的婚姻起算点应从2002年3月3日起开始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

2002年3月童某某与王某甲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时,双方均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2011年2月21日在民政局依法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依照法律规定,童某某与王某甲婚姻关系应从2002年3月开始起算直至2011年3月24日双方协议离婚,一审法院对童某某与王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再审认为

2002年3月王某甲与童某某按照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于2011年2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应当从2002年3月起算。

【以案说法】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如果在1994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后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按同居关系处理。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的申请和结婚登记申请要求一样,能否批准,有婚姻登记计机关经审查决定。如果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所具备的条件,就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成立合法夫妻关系,子女也视为婚生子女。补办结婚的结婚登记与结婚登记具有同等效力。

就其效力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就法理而言,既然是补办,当然承认其有追溯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施要件时起算。这条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夫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的计算等具有重要意义。

小编结语:结婚是人生的一大事,而且必须得办理结婚证,通过上文对结婚登记的条件及结婚登记的程序的介绍我们对如何办理结婚登记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同时也为即将结婚的人办理结婚登记提供了必要的参考,更多结婚登记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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