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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宏超律师

    请详细叙述你的问题。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回复时间: 2016-05-13 21:09:32

    张宏超律师 电话:13002913507 帮助人数:764人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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