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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伟元律师

    已结婚并已共同生活的,一般不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唐伟元律师 电话:18305576353帮助人数:3087人[安徽-宿州]

  • 秦宇 律师

    没有任何夫妻生活?需要退部分

    回复时间: 2016-05-07 10:19:16
    秦宇律师 电话:13806172801 帮助人数:123人 [江苏-无锡]

  • 胡军强 律师

    协议离婚的话,看协商结果。诉讼的话,可能需要部分退还。

    回复时间: 2016-05-07 10:19:28
    胡军强律师 电话:13328103536 帮助人数:23人 [江苏-无锡]

  • 钱云韬 律师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可能需要退还部分彩礼。

    回复时间: 2016-05-07 10:20:12
    钱云韬律师 电话:13093007089 帮助人数:24人 [江苏-无锡]

  • 王远洋 律师

    不用全部退还。另外,如果当地风俗不予退还,可以拒绝返还彩礼。

    回复时间: 2016-05-07 10:30:45
    王远洋律师 电话:13387244330 帮助人数:1030人 [湖北-襄樊]

  • 温俊斌 律师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需要退还,但是如果男方故意隐瞒自身生理缺陷的,应当退还。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回复时间: 2016-05-07 10:38:58
    温俊斌律师 电话:13323930049 帮助人数:230人 [河南-濮阳]

  • 袁德华 律师

    由于男方有性功能障碍不能过性生活,女方可以要求离婚。由于结婚时间短,如果彩礼数额距地,女方可以退部分彩礼给男方。

    回复时间: 2016-05-07 16:22:07
    袁德华律师 电话:13594157288 帮助人数:549人 [重庆-江北区]

  • 陆鑫 律师

    你们双方是否有领取结婚证,如果已经领取结婚证,而且已经同居,因为过错在男方,因为在一起时间不长,所以只需返还10%的彩礼。

    回复时间: 2016-05-07 19:20:07
    陆鑫律师 电话:18252659660 帮助人数:170人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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