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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婚姻法律咨询 >> 荆州婚姻法律咨询 >> 怎么让法官相信我们的感情完全破裂?第二次去起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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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袁德华律师

    一般来说只要你是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只要说明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你们仍然是分居即可,法院一般就判决离婚了。

    袁德华律师 电话:13594157288帮助人数:549人[重庆-江北区]

    2016.04.25袁德华律师回复
    袁德华 律师

    算分居,开庭时你陈述说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仍然是继续分居即可。

  • 张明彦 律师

    如果第一次起诉判决不离,六个月后你又坚持起诉离婚,而且,在第一次起诉判决不离之后,你们一直在分居,这本身已经说明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

    回复时间: 2016-04-24 23:16:48
    张明彦律师 电话:18653186628 帮助人数:387人 [山东-济南]

    2016.04.25 张明彦律师回复
    张明彦律师

    只要不判离期间不在一起居住就行

  • 刘娜 律师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家暴,出轨等损害夫妻感情的事,是法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可以找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以上情形且是第二次起诉,一般都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不用太担心

    回复时间: 2016-04-24 23:17:53
    刘娜律师 电话:18907268192 帮助人数:185人 [湖北-恩施]

    2016.04.25 刘娜律师回复
    刘娜律师

    连续两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才构成法律意义上因分居导致的感情破裂的依据,一审没判决离婚,继续和他分居,六个月后再起诉离婚

  • 王田民 律师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你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只要证明在第二次起诉前双方关系继续恶化,没有得到改善,坚决要求离婚就可。

    回复时间: 2016-04-24 23:25:55
    王田民律师 电话:18972160636 帮助人数:11人 [湖北-荆州]

    2016.04.24 王田民律师回复
    王田民律师

    你第一次起诉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

  • 唐伟元 律师

    第一次离婚之后,感情恶化的,应算夫妻感情破裂。

    回复时间: 2016-04-25 06:16:10
    唐伟元律师 电话:18305576353 帮助人数:3087人 [安徽-宿州]

  • 黄福佑 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建议您列举以上事例,法院查证属实,一般会判决离婚的。

    回复时间: 2016-04-25 06:41:40
    黄福佑律师 电话:13980604101 帮助人数:1893人 [四川-成都]

  • 卞为贵 律师

    贵地法制情况如果好的话法院一般判离,二次起诉就说明感情严重破裂

    回复时间: 2016-04-25 07:47:57
    卞为贵律师 电话:13770772236 帮助人数:42人 [江苏-南京]

  • 陈新明 律师

    依据《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回复时间: 2016-04-25 12:17:16
    陈新明律师 电话:13396091580 帮助人数:543人 [湖北-武汉]

  • 周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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