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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秀寒律师

    您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主张相关权利!

    回复时间: 2016-04-27 10:56:49

    胡秀寒律师 电话:13305379148 帮助人数:28人 [山东-济宁]

  • 赵京磊 律师

    起请及时联系,详细解答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4-21 10:49:19
    赵京磊律师 电话:13668681227 帮助人数:342人 [山东-泰安]

  • 范伟 律师

    一、如果协商不好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关于借款的事情,你可以找证据后,让你父母起诉。像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都行。

    回复时间: 2016-05-09 10:53:25
    范伟律师 电话:18396766601 帮助人数:3人 [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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