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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婚姻法律咨询 >> 南昌婚姻法律咨询 >> 你好,我男友婚前购房,全部由他出资,房产证上加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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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红卫律师

    接照物权法的规定该房由你和你男友共有,如果分割的话,如没有约定份额的,都是平分。

    回复时间: 2016-04-19 09:15:09

    潘红卫律师 电话:13870644658 帮助人数:14人 [江西-南昌]

  • 肖雷 律师

    房产证加上你的名字,视为对你的赠与,且赠与经过登记公示,应当属于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

    回复时间: 2016-04-19 08:59:37
    肖雷律师 电话:17771699150 帮助人数:2262人 [广东-广州]

  • 叶小芬 律师

    如果有你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

    回复时间: 2016-04-19 09:02:44
    叶小芬律师 电话:18107089528 帮助人数:85人 [江西-南昌]

  • 揭应根 律师

    颁发房产证时间在前的话,视为你接受你男朋友的赠与,是你的婚前财产,你一个人所有。如果颁发房产证在结婚登记之后,则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分。

    回复时间: 2016-04-19 09:03:48
    揭应根律师 电话:15899835098 帮助人数:28人 [广东-佛山]

    2016.04.19 揭应根律师回复
    揭应根律师

    那更简单,视为对你的赠与,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均分。

  • 宋艳娅 律师

    此问题涉及到婚前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一)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并且双方拿不出当初购房时的出资情况,此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法律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回复时间: 2016-04-19 09:09:16
    宋艳娅律师 电话:15234543232 帮助人数:203人 [山西-长治]

  • 马莉 律师

    你好,简单通俗讲,如果现在该房的房产证上已经写有你们两个的名字,房子就属于你们二人共有。如果没有明确是按份共有就视为共同共有。如果离婚,房子所有权各得一半。如果离婚时一方主张要房子,另一方需将房款作价的一半金额支付给对方。

    回复时间: 2016-04-19 09:58:41
    马莉律师 电话:13688499119 帮助人数:87人 [四川-成都]

  • 黄福佑 律师

    1、房产证上加了您的名字,说明房产您有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分。
    2、登记公示相当于这个房子的产权属于您们夫妻二人;也就相当于我们每个人身份证信息一样。
    3、再多走一个程序没必要。

    回复时间: 2016-04-19 10:41:05
    黄福佑律师 电话:13980604101 帮助人数:1893人 [四川-成都]

  • 李果 律师

    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则一般平均分割。由于你没有出资,你男友全额出资,加上你的名字,视为他对你的赠与。

    回复时间: 2016-04-19 10:58:21
    李果律师 电话:18107352939 帮助人数:668人 [湖南-郴州]

  • 王远洋 律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回复时间: 2016-04-19 11:03:10
    王远洋律师 电话:13387244330 帮助人数:1030人 [湖北-襄樊]

  • 李春华 律师

    加你的名字,视为对你的赠予,如果未约定份额的话,一般是平分。

    回复时间: 2016-04-19 19:53:19
    李春华律师 电话:15970440151 帮助人数:524人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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