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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回复区
  • 张宏超 律师

    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依法收养。

    回复时间: 2016-07-01 17:24:44
    张宏超律师 电话:13002913507 帮助人数:764人 [陕西-西安]

  • 龚恒军 律师

    要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具体程序和条件可询民政机关。

    回复时间: 2016-07-01 17:27:45
    龚恒军律师 电话:15934806613 帮助人数:15人 [陕西-西安]

  • 黄福佑 律师

    可以找当地民政局

    回复时间: 2016-07-01 19:16:58
    黄福佑律师 电话:13980604101 帮助人数:1893人 [四川-成都]

  • 何伟利 律师

    你好!
    1、可以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6、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所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7、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8、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回复时间: 2016-07-01 20:33:11
    何伟利律师 电话:13702508318 帮助人数:674人 [广东-中山]

  • 罗钟亮 律师

    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回复时间: 2016-07-02 15:12:57
    罗钟亮律师 电话:13676811945 帮助人数:697人 [浙江-金华]

  • 李祝辉 律师

    根据《收养法》之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回复时间: 2016-07-02 20:09:19
    李祝辉律师 电话:18080151972 帮助人数:428人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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