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新文件没下来之前,我区仍按旧政策执行晚婚假。
根据2012年出台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同时,该条例中对于晚婚假也有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0+3=23”,也就是说,目前新疆地区的晚婚假实质可达23天。
回复时间: 2016-06-03 14: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