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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婚姻法律咨询 >> 武汉婚姻法律咨询 >> 你好,我是女方,因感情不和,实在不想维护这段婚姻了。有一个四岁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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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建峰律师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法院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 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5)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 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回复时间: 2016-05-21 15:16:53

    王建峰律师 电话:18971349500 帮助人数:24人 [湖北-武汉]

  • 周丽玲 律师

    孩子一般由经济条件等综合条件更好的一方抚养。

    回复时间: 2016-05-21 15:15:53
    周丽玲律师 电话:13814012958 帮助人数:263人 [江苏-南京]

  • 蒋岚 律师

    孩子和谁成长有利就归谁

    回复时间: 2016-05-21 16:04:39
    蒋岚律师 电话:13813942752 帮助人数:1354人 [江苏-南京]

  • 杨春平 律师

    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孩子以往的成长情况、按照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祝好!

    回复时间: 2016-05-21 17:34:04
    杨春平律师 电话:15902779095 帮助人数:164人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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