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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方法有哪些?怎样保护事实婚姻?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那生活中应怎样保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方法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对事实婚姻这一普遍存在又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的婚姻形式,我国几部《婚姻法》都未作任何明确规定,只是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作出多次规定,确是我国法制史上少见的奇怪现象。但是,这几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规定都十分粗略,只是简单规定未经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能否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已,远远不能解决因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其他各种问题。比如,事实婚姻当事人关系融洽,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离婚”之诉,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我们该如何认定他们的婚姻效力?对他们的子女,认定为非婚生子女吗?这些问题法无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也是一片空白。显然,在事实婚姻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对此,笔者认为《婚姻法》应当补充如下规定。

1、规定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

立法者应该根据本国实际,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给事实婚姻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并可以附加一些合理条件,赋予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婚登记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应当在实际中得以贯彻执行。我们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放弃对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反而,笔者认为,法律对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政府婚姻管理部门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补办结婚登记,也可以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罚款等等行政处罚。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婚姻登记制度严肃性。

3、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程序。

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权由法院行使。我国法律也可以规定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确认程序。当事实婚姻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发生争议时,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确定之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判决,以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对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的看法

对事实婚姻这一普遍存在又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的婚姻形式,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也回避了事实婚姻,未作任何规定,只是司法解释多次对事实婚姻作出规定,这显然是我国法制史上少见的奇怪现象,的确是匪夷所思。通过国内外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的演变过程分析,我们认为,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很有必要,主要理由如下。

1、事实婚姻并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我国历次《婚姻法》虽然没有承认事实婚姻,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是一种违法婚姻,并规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事实婚姻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湖南省桃源县法院对1981年至1984年5166起违法婚姻情况的调查统计,引起自杀、凶杀、械斗、致残、致死等等,造成100多人死亡严重后果的,都是强迫婚、重婚和早婚,而事实婚姻却没有引起一例如此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立法者禁止强迫婚、重婚、早婚和禁止婚是有完全理由的,但禁止或者不承认事实婚姻却没有相应的根据。

有的学者反对事实婚姻,并不是因为事实婚姻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担心一旦承认了事实婚姻,“长此以往,公民完全有理由期待这样一种可能性:别把婚姻登记制度当回事儿,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出台后还会认可事实婚的。这种公民意识的存在,何时才能使婚姻立法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期待变为现实?”这种说法比较典型,其实也没有依据。从法理上说,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在婚姻上,道德、宗教、习俗等都在不同程度上约束着婚姻当事人,其作用并不低于法律。早婚、禁止婚、重婚的不断出现,《婚姻法》在我国得不到很好贯彻执行,就是道德、宗教、习俗等等因素的力量影响超过法律的证明。在婚姻家庭方面,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相对而言,承认事实婚姻,积极有效地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2、承认事实婚姻符合世界上多数国家作法。

在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非传统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加,非婚同居,甚至同性同居均在许多国家存在。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澳门地区,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以保护,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新的社会问题。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自有一定的合理性。

近年来在我国,非传统家庭,如单亲家庭、单人家庭、非婚同居的数量均有所上升,尽管目前性观念的开放尚未影响到婚姻模式,但它对人们婚姻观念的影响不可小视。目前同居不登记者不再仅仅是受传统婚俗文化影响较深、缺少法治观念农村人,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甚至是深谙法律的城市人也自愿作出如此选择。这两者的交汇,就使得事实婚姻成为我国目前一个无法回避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且在1994年取消了对其民事效力的承认与保护之后,事实婚姻依然大量存在。我们应当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现实,尽快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这当然不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是我国现实的需要。

网友咨询:婚姻法中还有事实婚姻吗

一对男女结婚已经两年了,农村的没登记,现在女的和别的男人跑了.请问这样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属于婚姻法中的事实婚姻,婚姻法中的事实婚姻指的是1994年2月1日前没有进行登记的婚姻,此之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

小编结语:事实婚姻依然大量存在。我们应当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现实,尽快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这当然不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是我国现实的需要。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方法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事实婚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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