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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是男女双方异性的结合,同性之间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那生活中的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1、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通常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2、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

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区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如何补办结婚证?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 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 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 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 是地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 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网友咨询:没有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我们是阴历2007年12月18日结的婚,结婚时因为男方年龄不够,直到2010/7/25日男方才够年龄拿结婚证,但在1个月前男方已经出轨了,跟别的女人已经发生过关系,我们已经在闹离婚了,我们有一个小孩,一岁多了,我们属于以夫妻名义公开同住,双方家里有办酒席举行婚礼.但还没拿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离婚是男方提出的,我就提出男方要赔偿我的青春损失\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费.共10万元.男方不答应,不知道是不是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有多少?请告诉我一下,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在你们两个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可告知你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你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则法院也有可能不予受理。 不过在程序上,当事人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诉请到人民法院的,应当一般予以受理,这是保护当事人所享有的诉权,人民法院无权对此轻易予以剥夺。但是,若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时,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不过,此时存在唯一例外的情形,就是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的。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一律解除。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在本案中由于你们双方是在在1994年后同居且双方同居时都没有配偶,那么其中任何一方既不能以离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以解除同居关系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你们同居期间有子女出生,其中一方可以就小孩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一般应该受理。 你们之间的关系在补办结婚登记之前是“同居关系”,而并非“事实婚姻”关系。你要求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似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小编结语: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区别的。因此生活中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应尽快补办结婚证。什么是事实婚姻及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事实婚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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