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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带什么证件?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核心提示: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那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带什么证件?如何办理结婚登记?更多结婚登记手续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登记结婚的要求和条件:

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办理结婚登记,首先需要当事人满足一定的结婚条件:

一是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以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为基础的。

二是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三是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四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二、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手续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有关证件。

三、结婚登记程序:

(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基本案情】结婚登记时一方未到场婚姻是否有效

2010年2月,唐丽丽与张丰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底登记结婚时,由于男方在广州外打工,未亲自回渭南民政部门到场领取结婚证。后唐丽丽与张丰在当地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现唐丽丽与张丰感情破裂,唐丽丽认为婚姻关系无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当事人未亲自到场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不少见。法律规定要求双方亲自到场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双方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在一起实际共同生活,就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则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另外,如果仅是一方未亲自到场,且没有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关系应是有效的。因此,根据以上案件情况,唐丽丽与张丰的婚姻关系应属有效。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小编结语: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不能采取委托他人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更多结婚登记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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