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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夫妻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可否确认亲子关系?

核心提示: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个人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准确度是一样的,只是手续的办理方法不同。夫妻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可否确认亲子关系?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王某、蒋某系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7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蒋某于2006年5月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小王。婚后共同生活期 间,双方为子女抚养、经济等问题经常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蒋某于2007年为子女抚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自此其带着小孩回娘家生活,双方开 始分居,王某于2009年起诉要求与蒋某离婚,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按撤诉处理。嗣后双方仍分居生活,2012年12月25日,王某再 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对其与小王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若存在亲子关系,小王由王某抚养,若不存在亲子关系,小王则由蒋某抚养。

王某、蒋某均同意离婚,但在亲子关系的确认上存在分歧,王某怀疑小王不是其亲生儿子,要求做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而蒋某则拒绝做亲子鉴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亲子关系是否成立。王某要求做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而蒋某则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蒋某是否因为拒绝鉴定而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另一方否认存在亲子鉴定的主张是否成立不可一概而论。只有当亲子关系 不存在的一方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时,才可以按证据规则推定其主张成立。若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没有提供其他必要证据,拒绝鉴定的一方不承担不利后果,应推定存 在亲子关系。

【案例评析】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确定,是婚姻家庭涉及的重要内容,《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的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 婚生子女的诉讼,及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身份的确认,应当依照以下逻辑予以分析。

首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推定为亲生子女。对于亲子关系,应当适用婚生子女推定规则。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凡是 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子女,不管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均推定为婚生子女;凡是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不管是否婚前受胎,也为婚 生子女。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设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已经成为认定父母 子女关系的默认规则,从而依据日常生活中社会上公认的经验法则推定为亲生子女。

其次,对父母子女之间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推定,需以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为前提。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仅仅是一种推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婚姻法解释 (三)》第2条规定的这个推定必须以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为前提。这个规定有两个层面,一是要求确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要提供证据;二是提供的证据达到必要的 要求。作亲子鉴定是对婚生子女进行鉴别的最有力的方法和途径,但鉴定结论并不是否认婚生子女的唯一证据。也可根据一方提供其他具有证明力的必要证据进行综 合认定婚生子女关系存在与否。此处“必要证据”达到证据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概然性、达到以日常知识即可推断出亲子关系可能不存在即可,同时提供的证据能够 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例如妻子受孕期间夫妻未曾同居,如在外地工作、患病住院或监内服刑等,或者丈夫没有生育能力 等证据。

再次,一方提供必要证据可能推定否认亲子关系时,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无权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如果一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 定,法院不能简单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而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法院在此时应行使必要的释明权,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说明不 配合鉴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对该方形成必要的书面笔录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 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做出处理,即推定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 定的一方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是一种基于妨碍举证行为而进行的推定。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不愿意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因而在当事人持有某种证据而拒不提供 时,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就具有合理性。就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时,该基因样本对其不利的可能性是非 常大的,因而理应基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推定该样本对其不利,并据此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时法院是可以推定亲子 关系存在与否,而不是认定或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当然判决主文中要确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但在推理分析时只能使用推定一词,再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判决。这 种判决有别于当事人均能配合鉴定、法院委托有关机关作出亲子鉴定结论的判决,因为前者只能根据现有材料形成证据链条推断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而无确切证 据、直接证据明确作出认定。

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是否承担妨碍举证的不利后果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出发,例如一方提供 证人证言、婚礼录像等证据,证明夫妻举行结婚形式同居在前、领取结婚证在后,从时间上推断同居与子女出生时间吻合,区别情况,谨慎适用法律推定。父母子女 关系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便推定。因此,在一方拒绝鉴定时,应当谨慎适用法律推定。要否认与婚生子女的血缘关 系,并且有其他旁证证明存在无血缘关系的可能性,可以按证据规定由拒绝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若提起鉴定一方没有其他必要的旁证,仅打算以亲子鉴定作为结论依 据,在另一方拒绝鉴定的情况下,则不适用拒绝鉴定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

本案中,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子小王,系婚生子女,从双方结婚及生育时间看,符合生育规律,依据日常生活中社会上公认的经验法则推定为亲生子女。《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进行亲子鉴定是对婚生子女进行鉴别的最有力的方法和途径,但不是否认婚生子女的唯一途径。亲子鉴定的启动,以一方已经提供必要的证据可能否定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推定为前提。

小编结语:本案中王某单方主张确认亲子关系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蒋某拒绝鉴定,王某既不能提供妻子蒋某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小王非亲生的其他必要证据,不能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可否确认亲子关系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亲子鉴定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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