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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适用于哪些情况?哪些情况需要做亲子鉴定?

核心提示:所谓亲子鉴定,就是指利用医学、生物学、遗传学和统计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检测和分析人类遗传标记,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与子或母与子之间的亲生(生物学父子和母子关系,下同)关系进行判断,并做出肯定或否定。现实生活中亲子鉴定适用于哪些情况?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鉴定亲子关系的方法,目前最成熟、最先进、使用最多的是DNA分型鉴定。人的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等有核细胞或器官组织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十分方便。利用DNA进行亲子鉴定,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可达到99.99%。

通常亲子鉴定的适用,一般无外乎下面四种情况:

1、涉及民事纠纷而适用;如离婚、财产继承案中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婴儿错抱案的鉴定等。

2、涉及刑事案件而适用;如强奸致孕案中确定胎儿的亲生父亲、拐卖儿童案中身份的鉴定等。

3、涉及行政事务等其他情况而适用;如户口申报中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非婚生育的子女或者是超生的子女需要上户口,需要先确定亲子关系)、移民案中有关人员的亲缘关系的鉴定等。

4、涉及因个人对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的怀疑而适用,一般由行为人自愿申请而进行;如丈夫怀疑妻子有外遇生子而要求鉴定等。

因上述前三种情况进行亲子鉴定的,按相关规定均得由法院、公安机关、公证处等相关机构、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实际上,应用亲子鉴定(包括DNA分型鉴定)得出的结论也是一种推定,只是它是一种建立在严谨的科学和逻辑基础上的推定,具有很强的证据性和排他性。我们可以从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书的内容看出,其整篇遣词用句多是使用推定的语句,若是否定结论,报告书一般会表述为“能够排除xx是xx的生物学父亲(或母亲)”等确定性语句;若是肯定结论,报告书一般会表述为“不能排除xx是xx的生物学父亲(或母亲)”等非确定性语句。实际上亲子鉴定也存在着漏洞和不足,比如同卵双生的兄弟与同一母体所产生的后代,若非基因突变,则DNA位点比对完全相同;还有少数同一父系男子与同一母体所产生的后代,也可能出现经受检的DNA位点比对相同的情况。

公证实践中,涉及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主要是在当事人申请移民、出国定居等办理出生公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未设户籍公证、认领亲子公证及亲属关系公证等时适用,因为上述公证事项均涉及到子女与生父母间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夫妻婚后的正常生育,子女属于婚生子范畴,适用推定原则;但当子女出生日期与父母的年龄、结婚日期有法律和逻辑上的冲突时,公证员就应考虑进行亲子鉴定;因子女直接产生于母体(代孕母亲除外),故亲子鉴定更多的是确定父亲与子女之间的亲生关系。

以下是公证实践中应被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情况:

一、父母无婚姻关系,包括母亲未婚或虽已婚而又与他人生育子女;

二、父母婚后生育子女时,父未满(22岁+181天)岁,母未满(20岁+181天)岁;

三、能够提供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结婚日期加上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的母亲怀孕时间(子女的出生孕周)与本人出生日期出入在1月以上的。比如结婚日期是2011年1月1日,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怀孕时间(子女的出生孕周)为36周,按时间推算子女出生日期应在2011年8月中旬,若是7月以前出生的,公证员就应考虑要求亲子鉴定了。

四、不能够提供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的,从结婚到子女出生时间在181以内的,或从离婚后到子女出生时间302天以上的。

五、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证而不办理出生公证,仍应作上述审查,不符合要求,仍需进行亲子鉴定;因为,在一些国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明)公证等同于出生公证;而通过出生医学证明可以证明子女是母亲所生,父亲的名字是子女出生后父母亲自己填报上去的,不能准确确认。

六、办理父母子女间亲属关系公证的,应作上述审查,不符合要求,仍需进行亲子鉴定。

七、办理《未设户籍证明》公证的,应作上述审查,不符合要求,仍需进行亲子鉴定。

八、办理认领亲子公证,应作上述审查,不符合要求,仍需进行亲子鉴定。

另外,涉及上述第一项中母亲虽已婚而又与他人所生子女。经过亲子鉴定推定子女非母亲与配偶所生,而是与他人所生,虽然公证处依据亲子鉴定结论为子女出具了出生公证书,但有关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往往仍然需要一个人民法院确认子女与母亲的配偶无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裁定或母亲配偶的声明公证书,以及子女的生父的认领亲子公证书,因为从法理上理解,小孩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并且满足了一些约束条件,那么夫妻就推定是子女法律上的父母亲,就应该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产生,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要求也是可以理解的;此类情况的解决,若经过人民法院裁定,涉及结案时间较长,需要提供的材料较多以及相关当事人配合(大多夫妻都会因此类情况而离婚)等问题,往往裁定书下发较迟,也可由母亲的配偶以声明方式说明小孩非本人子女,自始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处证明其声明书签字属实;同时由子女的生父办理认领亲子公证书一并使用加以解决。

最后应强调一下公证员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应注意的一般程序:

一、当事人必须自愿同意亲子鉴定;

二、接受当事人亲子鉴定委托;填写申请书或委托书;

三、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由公证处向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委托书;

四、公证员(一般一名)陪同当事人前往鉴定机构,现场核对当事人身份,监督当事人照合照(由鉴定机构人员拍摄),监督鉴定机构人员抽取各当事人血样进行鉴定;

五、由鉴定机构向公证处出具亲子鉴定报告书,公证员据此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网友咨询:父母双方关于抚养权做亲子鉴定,鉴定一式三份寄给父亲

父母双方关于抚养权做亲子鉴定,鉴定一式三份寄给父亲所在的律师,报告出来后,母亲去拿报告,律师说不给报告,要的话只能复印件,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如果当时有委托律师的话,在支付完律师费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律师提供原件。

小编结语:公证实践中,涉及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主要是在当事人申请移民、出国定居等办理出生公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未设户籍公证、认领亲子公证及亲属关系公证等时适用,因为上述公证事项均涉及到子女与生父母间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夫妻婚后的正常生育,子女属于婚生子范畴,适用推定原则;但当子女出生日期与父母的年龄、结婚日期有法律和逻辑上的冲突时,公证员就应考虑进行亲子鉴定;因子女直接产生于母体(代孕母亲除外),故亲子鉴定更多的是确定父亲与子女之间的亲生关系。亲子鉴定适用于哪些情况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亲子鉴定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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