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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法定继承之间如何分割遗产?

核心提示:遗产继承中,谁能继承遗产,谁先继承,都是重要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发生纠纷,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但很多人对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和遗产分割并不清楚,那么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法定继承之间又该如何分割遗产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解答,更多法定继承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与遗嘱继承不同的是,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所以其适用情形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都是法定的,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一下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继承遗产的分割。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二、法定继承之间如何分割遗产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网友咨询一、继承分配比例

法定继承人有:妻子一人.父母二人.子女三人.请问遗产怎么分配比例?

婚姻帮律师解答:

原则上均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网友咨询二、孙子女是否法定继承人?

孙子女的父母没有先于孙子女的祖父母死亡,也就是祖父母先死,父母后死。在这种情况下,孙子女能够适用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能,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女本身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因为就是存在代位继承制度,所以继承法未将孙子女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父母在祖父母之前死亡,孙子女直接适用代位继承,故没有列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必要。父母在祖父母死亡以后死亡的,对孙子女来说,适用转继承。这时,祖父母遗产已经被父母继承,子女作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此遗产中包括祖父母遗留给父母的遗产和父母自己的遗产)。

网友咨询三、关于遗嘱方面的事情!指定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有什么关系?

事情是这样的,我得到一份远亲遗嘱,上面指定的继承人是我,遗嘱包括一套130平方的房子(价值约70万)和一个存折(里面有152.7万)还有一家饭店。然后远亲的儿子跟我要,说他才是法定的继承人,说不给的话就把我告到法院,跟我打官司。如果打官司的话我有胜算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我国,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在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被指定的继承人是第一位的。如果没有指定继承人,死者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之后才是儿女。

下面让我们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继承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父母生前购买的房屋,父母去世后作为遗产由多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的处理。尽管各子女均希望由自己继承所有遗产房屋,但均无力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官提示】

对于遗产房屋,各继承人可协商由一人继承所有,并就其他继承人所应继承的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补偿;如各继承人均无力支付补偿,可以通过明确各自继承比例的方式就遗产房屋共有。今后,各继承人可通过出售遗产房屋、分割售房款或出租遗产房屋、分割房租等形式行使权利。

案例二、分家还是继承

【案例分析】

杜蕊和汪浩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汪学斌。为了给儿子汪学斌更好的学习和居住环境,王浩夫妻在学校附近购买了一套公寓,2006年汪学斌毕业后在辽宁结婚工作。2010年3月汪浩去世。2011年汪浩与杜蕊购买的上述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共计180万元被杜蕊领取。汪学斌知道后也没当回事,但其妻子认为该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汪学斌应有其份额。在妻子的强势要求及鼓动下,汪学斌遂将杜蕊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即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180万元。

【案例结果】

诉讼中,原告汪学斌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其父亲汪浩的遗产。法院审理中支持了汪学斌变更的诉讼请求,最后判决:1、被告杜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付汪学斌45万元;2、驳回汪学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也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利。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该案涉案拆迁款180万元应当属于杜蕊和汪浩的夫妻共同财产。汪学斌没有该拆迁房的产权份额,对该房屋的拆迁款并非包含汪学斌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故对于该180万元不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作为杜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因汪浩去世,那么其与杜蕊的夫妻关系解体并产生遗产继承的发生。在该拆迁补偿款180万元中,有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杜蕊取得,另外90万元应当作为汪浩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汪浩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杜蕊和汪学斌二人,且这二人对遗产90万元享有等额继承权利,即各继承45万元。

分家析产中包含两个概念,一个是“分家”,另一个是“析产”,分家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析产指的是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分属各人所有。导致分家析产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大家庭成员间的纠纷、矛盾等原因不愿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对家庭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分的活动。因为本案的房屋动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包含汪学斌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因此不适宜以分家析产为由起诉。

【法律小知识】

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的主要区别有:

1、引发遗产继承和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不同。遗产继承是由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引发。分家析产是由于家庭成员因为一定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等各种原因,不需要或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所引发,而人的死亡仅仅是引发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之一。

2、两者所处分的财产的性质不同。遗产继承中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分家析产中所涉及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

3、参与的人员不同。遗产继承中的参与人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而分家析产中的参与人员是财产的共有人。

4、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之时开始,而分家析产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也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对此没有限制。

5、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根据该法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或是遗嘱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而分家析产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进行,往往是对财产根据人数或需求平均分割。

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虽然都导致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但是两者有原则上的区别,且分家析产中往往含有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法律行为,所以严格区分两者有着重要的意义。从上述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的主要区别来看,本案应属于遗产继承,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原告汪学斌对拆迁款中的45万元享有继承权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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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相信通过上面对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及遗产分割的常识和案例的介绍,您已经对这两部分内容有了详细了解,关于法定继承的案例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赘述,更多法定继承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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