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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的观点有哪些?

核心提示: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那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的观点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1、涉及家庭暴力案件难以认定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证据意识淡薄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常碰到当事人提及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但经法院查证后,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却很少。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也没做伤情鉴定,再想追究对方民事责任时,由于时过境迁,很难举证,法院因此也无法认定对方是否实施家庭暴力。

(2)举证能力薄弱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仅提供报警记录,没有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和处罚决定,也没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予以反映的,或者仅有伤情照片、病历的,不足以认定为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因果关系的,一般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3)仅提及存在家庭暴力,未主张赔偿

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及对方家暴,但一般都只是作为离婚的理由,只有少部分人提起损害赔偿。

2、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的观点有哪些?

(1)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

(2)视情节为标准,如果有多次故意殴打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3)只要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属于家庭暴力。

(4)综合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认定。

3、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首先要伤害行为要具有长期和持续性,其次造成了一定身体和精神伤害方面的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婚姻家庭中的暴力应在情节和程度上有所限制,不能仅仅因夫妻之间在吵架过程中打了对方一巴掌、踢了对方一脚就能构成家庭暴力,就准予离婚。对因家庭暴力而诉之法院的离婚案件,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应严格限制,应综合考虑伤害程度、伤害的连续性和打人者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三个方面。

首先,对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程度应进行限制,如构成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哪一种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目前没有具体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只是说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也就导致了离婚案件中认定家庭暴力的困难与分歧,希望立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尽早明确下来;

其次,在时间连续性上应当加以规定,偶尔一次造成轻微伤不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应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且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都具有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那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如果是过失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果也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网友咨询:什么是家庭暴力

请问,我老公在家跟我吵架,导致现在闹离婚,然后吵架时候他吵不过我,就动手打我,这能算是家庭暴力么,家庭暴力的定义是什么?我们现在有半个月不见面了,什么才是证据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向法院起诉离婚吧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定家庭暴力必须综合考虑以上三个方面,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家庭暴力案件难以认定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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