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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有哪些类型?哪些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核心提示:近几年,纳妾、姘居、包二奶等情况增多,并呈由隐蔽到公开的趋势。许多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伦理道德,冲击了一夫一妻制。还出现了诸多非婚生子女,产生大量的社会隐蔽人口,导致家庭恶性案件增多,引发官员腐败,影响社会稳定。那重婚行为有哪些类型,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的内容?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重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重婚行为有哪些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

二、哪些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网友咨询:重婚应怎么进行离婚?

您好!我(男,1984年11月生)与李某(女,1986年10月生)于2012年6月办结婚酒席后,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3月,李某突然不辞而别,并与邻村一未婚男士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请问李某是否构成重婚,我现在能否起诉与李某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是您与李某的有无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若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其后未解除该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罪。

依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您与李某是与2012年6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属于同居关系,并非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李某不构成重婚罪。同理,您不能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只能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我们知道了重婚行为的类型有哪些以及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行为是不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有哪些类型及哪些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重婚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重婚    什么是重婚      重婚行为有哪些类型    哪些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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