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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如何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

核心提示: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但监护人的选定不是任意的,现实中也时常发生因对监护人有争议而发生纠纷,那么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如何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解答,更多监护权纠纷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我们想当然的认为父母是我们的监护人是无可置疑的,甚至是说遭遇了虐待都不会想起反抗这件事,实际上为了广大幼儿的合法权益,我们有一种手段叫监护人异议,通过监护人异议来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利。

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当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员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员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指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如何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

【管辖】

因监护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6~1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3条的规定。

网友咨询一:对精神病人的法定顺序监护人有异议

如果对精神病人的法定顺序监护人有异议而本想通过居委会指定的,但是居委会不指定监护人,推脱责任,我该怎么办,民法通则说居委会有这个责任,是他的职责范围之内

婚姻帮律师解答: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这五类人依次按顺序监护。

网友咨询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换监护人

我想问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换监护人

婚姻帮律师解答:

1、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2、监护人自己丧失行为能力

3、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职

4、监护人死亡

5、对监护人资格存有异议

网友咨询三:监护异议

对单位指定的监护人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诉讼期间,应由谁来担任监护人?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指定期间还由原来的监护人也就是单位指定的监护人来履行职责。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适用该案由时应当注意与《规定》“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之“385申请确定监护人”、“386.申请变更监护人”以及“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由进行区分。首先,监护权纠纷包括监护权被侵害以及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引发的纠纷,而后三个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则是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变更以及撤销监护人资格三种特定情形引发的纠纷;其次,监护权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后三者适用特殊程序审理。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民法通则〉对监护的设立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方式,由此设定的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了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父母子女关系依法终止、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均已丧失监护能力的,《民法通则》规定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就是当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法定机关依法指定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对监护有争议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精神病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人的变更,一定要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条件下变更。如果擅自变更监护人,监护责任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数个具有监护权的人,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审判实践中,涉及侵害监护权以及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引发的纠纷,均可将其确定为“监护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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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在监护人实在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时,我们可以提出监护人异议,对于监护人的异议,监护人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关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如何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提供的监护权纠纷法律常识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监护权纠纷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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