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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如何签订合法省心的离婚协议?

核心提示: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那么,如何签订合法省心的离婚协议?更多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1、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方能生效

离婚协议书是对夫妻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形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离婚协议书成立并生效之后,夫妻双方都应按照签署的协议履行义务。那么,离婚协议书是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呢?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并不受《合同法》调整,因此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般来说,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在双方均签字后成立。但此时,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一般来说,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只有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拘束力。

如果签署了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了,不想离婚了,并且拒绝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是在法院的诉讼当中反悔,不愿按照协议上的内容分割财产,那么此时,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离婚协议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的夫妻双方当事人都有反悔的权利,法院在诉讼中遇到这种情况,会认定离婚协议不生效,如果双方仍旧同意离婚的,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网友咨询: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我与林英于2001年9月结婚。2010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我提出离婚,并与林英共同达成离婚协议。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谁知林英回到娘家居住至今都未与我办理离婚手续。2010年12月,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英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但林英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请问这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的婚姻实行登记主义制度,即结婚离婚均须经过登记方产生法律效力。陈晓海与林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只是双方对财产及离婚的意向作出约定,不代表双方已经脱离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现在林英反悔,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2、协商一致,离婚协议可以变更或补充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不仅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而且必须要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变更的。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生效时一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前自由协商的结果,等于是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出尔反尔;如果夫妻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满,那么就不应当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但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对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的,这也是夫妻双方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

实际上,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就其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的,这属于夫妻双方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权,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的。那么,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是否可以就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呢?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法律赋予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任意的处分,即便是在离婚之后,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这些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法的,也同样是会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的。

3、没有法定事由,离婚协议不能反悔

离婚协议签署之后,夫妻双方是否有反悔的权利呢?一旦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生效,男女双方此时如果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是会得到法院受理的,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能反悔,但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在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是可以得到变更或撤销的支持的,但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确系自愿,仅是事后反悔,那么虽然诉至法院会被受理,但其变更或撤销的诉求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诚实信用是我国的公序良俗,是公民在民事活动中都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只要签订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事后无故反悔,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小编结语:因此,像离婚协议书这类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协议,在签署之前要慎重考虑,避免出现事后无故反悔的情况。更多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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