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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否免除夫妻一方的还款义务?

核心提示:协议离婚约定一方不负债是否有效,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两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两方或任一方要求还款的。那么,离婚协议能否免除夫妻一方的还款义务?更多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有效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协议离婚约定一方不负债有效力吗?

律师提示:协议离婚约定一方不负债是否有效,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两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两方或任一方要求还款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离婚协议能否免除夫妻一方的还款义务?

黄某与李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结婚用房。后来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李某偿还。”

婚姻帮律师解答:

虽然黄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全部由李某偿还”,但黄某仍应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结婚用房,黄某与李某并未明确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因此黄某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可以要求黄某偿还,也可以要求李某偿还。

黄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李某偿还”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违反社会利益,故该离婚协议在黄某与李某之间有效。但是由于该协议未经刘某同意,第三人刘某并不知情,因此协议不具有对抗刘某的对外效力,刘某仍有权向黄某或李某进行追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黄某在向刘某偿还了10万元债务后,可以依据此离婚协议向李某进行追偿,而李某在偿还10万元债务后,依据协议则无权向黄某进行追偿。

【相关知识】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小编结语:协议离婚约定一方不负债是否有效,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两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两方或任一方要求还款的。更多离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有效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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