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在恋爱中给付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作为彩礼判决返还,重点应从如下三个方面把握:
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
界定恋爱中给付财物的性质必须首先界定给付的动机,即是否基于婚约、双方是否有结婚的合意,还是仅仅系恋爱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在实践中,法院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主要应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是否举行过订婚仪式、对方是否认可存在结婚的约定或合意、双方关系是否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是否购买赠送过订婚戒指、亲友或媒人、介绍人能否证明婚约存在等各方面,综合证据的情况来认定。
2、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
认定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普通的礼物,应主要考量两方面。首先是给付财物的动机:彩礼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而给付,是依附于婚约的,赠与礼物则不然。给付彩礼依据的是民间习俗,赠与礼物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次,具体还应结合财物的价值、特性来认定。如在订婚仪式上给付的礼金、贵重首饰、“过门礼”,为结婚给付的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物,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
3、接受财物的不仅是婚约当事人,也可能是其父母或长辈亲属。
若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则不论接受人是谁,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如若其接受了赠礼,但该赠礼不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则不应认定为彩礼,不需返还。
二、分手后婚约财产需要返还吗?
如给付的财物属于婚约财产即习俗意义上的彩礼,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如果不属于婚约财产,则不需要返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结婚前男方根据习俗给付女方财物的行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对于可以认定为彩礼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网友咨询:男方解除婚约后女方得怎样主张多分礼钱?
是朋友的姐姐,本来是要八月结婚的,朋友的爸爸患癌症花了很多钱,并于七月份去世。其后男方不结婚了,并将朋友的姐姐起诉了,要求退还礼钱。朋友家挺难的,希望懂法律的帮忙出出主意,看看援引哪条法律条款可以多分礼钱?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那么,女方所接受的彩礼应当退还。但是,女方所接受的彩礼钱是全部退还还是部分退还,在司法实践中对此还有争议,本律师认为:对法律的上述规定,不能做机械性的理解,即只要没有办理结婚证书的就全部退还,应当结合到立法本意、立法精神、立法背景和具体案件来具体分析。在我国,特别是在农村,索要彩礼的习俗一直是我国延续几千年的陋习,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规制一些利用地方习俗而索要钱财或什物的弊病,同时也为了保护男方不因婚约失败导致财产上的损失,和制止女方因借婚约行为而不法侵占他人财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办理结婚证书但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对此情况,司法机关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不然就会做出违背立法初衷的判断。对于男方自愿花费的钱财,一般不应当予以返还。特别是对于一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一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一方支付的费用、一方及其近亲属与另一方礼节性交往时互相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予以返还,因为这些不是被强迫和习俗而给予的,而是自愿给付的,应视为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之列。对于按照农村的习俗非自愿而给予的钱财,并且这些钱财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或用于购置共同生活用品的,成为了一方借婚姻而收取的“不当”钱财,这种彩礼钱应当予以返还。对于根据地方习俗而给予的钱财,但这些钱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消费开支或者购置共同生活用品的,不应当予以退还。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如给付的财物属于婚约财产即习俗意义上的彩礼,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如果不属于婚约财产,则不需要返还。怎么认定所给付的财产是婚约财产及分手后婚约财产需要返还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常识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