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彩礼返还的主要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
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一律返还。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彩礼返还的主要标准,虽然公示力较强,也容易查证核实。但事实上,按照习俗举行婚礼,没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并不少见,期间引起劳动力转移、非婚生子女生育、男女私人财产的混同、男方彩礼和女方嫁妆的消耗,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这一现象的界限并不是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相较现实情况,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标准进行案件的裁判,并没有准确把握婚约财产产生、流通、消耗的变化过程,这在很多情况下是人民群众所不能接受的。
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彩礼的返还主要标准,一是忽视了民众沿袭传统的基本心态。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发生在具有一定亲缘关系的熟人之间,其中的相互关系往往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这使得历史积淀下来的关于婚姻家庭的行为模式不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如果国家试图凭借国家权力简单粗暴地取缔传统的民间习俗,取而代之以立法者设计的宏伟蓝图,那么势必会因立法与文化心态的抵触致使立法成本与收益极不相称[3]。二是过于迷恋法律的强制力,法律制度得以切实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是它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不仅是国家的强制力。在一个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国家里,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制裁的违法者的人数远远少于那些遵纪守法的公民 。对于我国普遍存在的婚约、彩礼现象,有学者将其归因于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以及法制宣传不够深入。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仍在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际,过于注重立法的革命性而对于传统习俗的作用注意不够,以致立法者的制度设计与传统习俗相对脱离。
2、忽视彩礼的功能作用,引起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习惯的冲突。
在我国广大农村,订婚、彩礼的习俗现象还具有普通性。虽然以“六礼”为特点的传统婚姻缔结程序在不断简化,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礼中的收受彩礼现象不但没有弱化,反而不断强化,特别是一些偏远山村,彩礼已高达四、五万元之多。因为在村民看来,嫁闺女就等于“卖闺女”,正所谓“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想收也收不回”,辛辛苦苦地把闺女拉扯大,付出太多,闺女不能白给,彩礼款就相当于养女费。如此彩礼款能不高吗?彩礼款高也是对男方忠诚度的考验,让男方背叛的代价高一点,这其中实质是男尊女卑的潜意识在作祟,但也有利于维护双方婚姻的稳定性 。
解释(二)第10条规定仅考虑了彩礼的目的作用,即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没有考虑蕴含在彩礼后面的社会功能方面的作用。彩礼的交付作为一种传统习俗,是有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的。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举其要者有:1、公示功能。民间的习惯是通过订立婚约以达到公诸于亲朋好友,邻里乡亲的目的。交付彩礼则表明婚约已经正式订立,并使婚约当事人未婚夫妻的身份得到确认。彩礼的交付具有公示的功能。2、单方的担保功能。订立婚约未果往往会对一个未婚女子的名誉造成影响,人们往往会对婚约未果的原因有各种各样的猜测。且女子一旦订立婚约在未解除之前不得再另行订立婚约,同时女方订立婚约的最佳年龄相对的短一些,一旦婚约未果,对女方将是一个很大的损失。从这个角度来看,彩礼具有单方的担保功能,也是强势一方给弱势一方对未来婚姻不确定性的一种保障。3、补偿功能。其核心是,婚姻涉及的劳动力在不同家庭的转移,失去劳动力的一方希望获得因人力资本投资支付的成本,而获得劳动力的一方只能补偿这种损失。在传统从夫居的嫁娶婚中,女方向男方索要一定数额的彩礼,以补偿养育女儿所付出费用也便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4、婚姻的稳定功能。婚约关系从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作为契约关系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从订婚之日起,双方确定了未婚夫妻身份。为了使这种契约关系得到维护和固定,人们便创造了种种无形或有形的保障机制。其中交付彩礼给对方以安全感是一种有效的稳定手段之一。关于婚约财产的返还标准的立法,应该满足老百姓对可以预见后果的正常婚约秩序的需要。
3、没有将彩礼处分的约定行为效力进行规定是有待商榷的。
婚约有双方预先约定于将来结婚,具有为将来预先设定特定身份关系的性质。依照身份契约不得强制当事人亲自履行的法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婚约时,对方不能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其履行。但是附加在婚约上的有关彩礼的约定行为是否也当然的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附加在婚约上的任何违约条款,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纵观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对婚约问题进行特别的规定,婚约问题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既然法律对婚约没有明文禁止,而且订立婚约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订婚应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婚约中或解除婚约后,当事人有关彩礼的约定行为属于当事人私法上的双方法律行为,属于私人自治领域,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解释(二)第10条在立法上以一个本来并不存在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法理前提为依据,对彩礼的返还采取硬性规定,致使该条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在法理上缺少基本的支撑点。该条立法在技术层面上,无法实现法律内部的和谐。
4、没有考虑解除婚约的过错责任承担,不利于民间信用体系的建立。
用和谐社会的视野来看,民间信用体系是和谐社会基本的支撑。婚姻信用作为基本的民事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解释(二)第10条规定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后是否共同生活、婚前给付造成生活困难等为返还彩礼条件,违约者不承担违约责任,婚约一方向对方提供的彩礼随时可以取回,容易使婚约成为游戏,置守约的一方精神痛苦和合法的财产权益于视角之外,使民间信用体系无法建立。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彩礼是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结婚所送的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问题,但如果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成就婚姻,赠与人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现行婚约财产纠纷裁判标准的缺陷评析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常识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