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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可以协议离婚吗?怀孕期间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核心提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那么,怀孕期间可以协议离婚吗?怀孕期间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更多怀孕期间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怀孕期间可以协议离婚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女性。但是如果怀孕期女方主动要求离婚时,法律是允许的。

下面就怀孕期女方要求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列明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网友咨询:老婆出轨怀孕,我还不能离婚?

徐先生和妻子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相处3年后就结婚了。“应该说,3年的时间还是比较能够全面地了解一个人。当时我觉得她一定是能陪我走完人生旅途的那个人。”徐先生说,婚后第二年他们有了可爱的儿子。

儿子3岁后,徐先生被公司总部高层赏识提拔,因此,需要经常出差甚至每年有几个月要驻守省外。刚开始,妻子表示理解也全力支持徐先生的工作,还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但随着孩子进入小学后,妻子时不时地因孩子的教育问题与徐先生产生分歧,最近两年来争吵不断,矛盾很深。

去年10月,徐先生无意中发现妻子有了外遇,并且还怀了对方的孩子。为此,徐先生向妻子提出了离婚。但妻子称自己是孕妇,法律规定丈夫无权提出离婚。对此,徐先生想咨询,他到底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其次,妻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她个人的名义向她的哥哥借了26万元,并写下了欠条,而徐先生根本不知道该笔钱的去向。如果离婚,他是否需要偿还这笔借款?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从本条文可知,一般情况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但如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应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就徐先生的情况看,女方的怀孕是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所导致,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明显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故依法男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本案看,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女方的哥哥借款26万元,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夫妻共有债务来处理,离婚后男方也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女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其与妻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且第三人(女方的哥哥)知道该约定的,则依法应有女方一人清偿该笔借款,男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另外,如果该笔债务是女方伪造的,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此外,在离婚诉讼中,如男方否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将不在离婚案件中对该笔借款进行处理,而向双方释明该笔债务可由债权人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处理。

二、怀孕期间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协议书无效,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小编结语: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更多怀孕期间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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