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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

核心提示: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与他人再婚,再婚行为生效。因此,协议离婚后,即使离婚协议存在瑕疵,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认定离婚无效或允许撤销。那么,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之财产分割条款可否变更或撤销呢?婚姻帮为您详细解读,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撤销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协议分割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分割协议予以确认,并赋予其法律强制力。

【基本案情】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但并非无效

1981年,陈明学与何丽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收养了一女陈小芬。1991年12月,何丽丽生下了一个儿子陈国新。1999年10月,陈明学与何丽丽因性格不和,在婚姻管理登记所的调解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农村房屋及屋内家具归女方和两个孩子所有。

2001年,陈明学得知陈国新并非自己亲生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丽丽赔偿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但未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陈国新系何丽丽婚外生育,判决何丽丽赔偿陈明学1.1万余元。

2013年年初,陈明学再次向法院起诉,认为何丽丽故意隐瞒陈国新非自己亲生子的重要事实,致使其在离婚时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无效。

一审法院依法向陈明学行使了释明权,告知其可以将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但陈明学坚持不变更。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无效,本案中,何丽丽以欺诈手段与陈明学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损害的是陈明学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因此不属于无效合同,应属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法院依法向陈明学释明后,其表示不变更诉求,故陈明学的诉求与法律规定不符,遂判决驳回陈明学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明学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陈明学在2001年既已得知陈国新并非其亲生子后,也仅向何丽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并未向法院起诉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现再以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重庆一中院于日前判决驳回了陈明学的上诉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男方确实存在被欺诈之情形,但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双方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此外,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经法院释明,陈明学仍坚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诉求不准确,因此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小编结语: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分割。由此看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撤销。更多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能否撤销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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