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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军人的保障有哪些?婚姻法对军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核心提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所以在法律上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为了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那么,《婚姻法》对军人的保障有哪些?婚姻法对军婚有什么特殊规定?更多婚姻法对军婚的特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1、《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所以在法律上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为了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现役军人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已经转业、复员的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部队没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和经营的人员,都不属于现役军人,其婚姻不受保护。保护军人婚姻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军人一方的离婚。军人要求与非军人一方离婚,或者军人与非军人双方自愿离婚,均不适用特殊保护的规定,按一般离婚对待。

网友咨询:哪些情况下可以与现役军人离婚?

您好,我与丈夫结婚十年了,我丈夫是个现役军人,2007年我发现他与女网友暧昧不清,我很生气想离婚,但考虑到孩子就没离。可今年我又发现他与一个女人关系暧昧,两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三年了,还开房间,相互寄东西等等。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提出离婚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一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是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您所述案情,如果有证据证明您丈夫与其他女必在一起保持不正当关系三年,或存在与其他女性同居的情况,则应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不经您丈夫同意,直接提出离婚。如果您丈夫并不存在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则离婚需要经您丈夫同意。

2、财产方面还作了特别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但对于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

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保留了原刑法关于军婚刑事特别保护条款,从而形成了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第236条的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9条第2款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14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5、6条

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小编结语: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更多婚姻法对军婚的特殊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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