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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有哪些缺陷?

核心提示: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是较为经济、快捷的离婚方式,只要双方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就可以办理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有其利必有其弊,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那么,协议离婚有哪些缺陷?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更多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离婚双方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__婚姻登记处; 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二、协议离婚有什么缺陷?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 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 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 患。

2、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 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 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 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3、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基本案情】离婚协议有缺陷,银行存款被转走

2014年7月份,王女士到银行提取一笔存了三年的、固定期限的存款,发现这笔钱竟无翼而飞了。心情极度激动的王女士气涌上头,十分激动,向银行工作追问这是怎么回事?

经银行工作人员查询,才得知原来这笔钱早在一个月前就转法院转走了,银行拿出了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通知书,见此情况,王女士傻眼了:这是怎么回事,啥时候惹上官非了,法院凭什么扣我的钱?

经了解,原来王女士前夫在两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向别人借了一笔钱,债主向法院起诉到法院去了,因为钱是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借的,人民法院将这笔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王女士的存款被人民法院强制划走,替其前夫还款去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法院可以强制划走王女士存款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女士前夫是在两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向他人借钱,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依法对此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凭生效裁判文书,强制划走王女士个人合法财产,用以偿还此债务。

2.如何避免替前夫还债这种情况发生呢?

首先,举债时明确确定此债为个人债务。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或妻一方向他人举债时,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此债为个人债务的,以举债方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偿还责任。

其次,举债时告知债权人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各自所有制。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夫妻双方约定对外举债责任。

如果对方向外举债时,夫或妻一方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债权人,此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各自所有制的,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非举债方可向其追偿,可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等

第四,如果没有上述约定的,应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名下债务各自承担。

本案王女士和前夫签的离婚协议,只是写明房屋、银行存款如何分割,并没有说到债务问题,这对王女士来说,十分不利。

如果王女士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名下债务各自承担,那么王女士替前夫清偿债务后,还可以向其前夫追偿,不至于使其存款百分之百的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小编结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更多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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